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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金融毕业论文:个人所得税改革探索(1)

2017-05-31 19:28:45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3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可借鉴的经验和方向

从以上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趋势是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拓宽税基,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使法定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相接近,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

针对前面所述,中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各国个税制度设计的先进之处,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3.1改革我国课税模式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未来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应以综合税为主、分类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即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可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改为综合征收。同时应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并增加教育支出等专项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阶层。

3.2优化我国税率结构

参照国际经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在税率结构方面应该向低档次、降低税率、拉大级距方向改进。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11 类税,工资薪金实行5%~45% 的九级超额累计税率。实际上,35%以上三档税率基本没有适用的纳税人,而对中等收入的税负显得过高。多数专家建议将税率档次降为3~5 挡;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0%~35%;在此基础上拉大级距,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和对高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

3.3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

将个人所得税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个税作为调节个人收益、缩小贫富差距的直接税,其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不仅是增强国家调控分配能力、配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各地扣除基数不统一、征管不严、税金流失的需要。

3.4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

首先是建立双向申报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人和应税收入支付单位担负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影响税收监控管理。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税法中,加列专条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同时,税收法律还要规定有关的第三者(部门、单位、个人)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和配合税务机关执法的义务。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纳税档案和在纳税人与支付单位两者申报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其次应建立强化预扣、预缴为主,综合申报为辅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中之重。应当强化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将个人所得税法规的基本内容、操作程序、代扣代扣代缴单位是否履行义务的依据,据此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一定的奖罚,同时,还要重视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通过前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阐述,明确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以及改革所需要借鉴的经验,体现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迫切需要,以此来稳定我国税收的有序健康运行,维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营造一个和谐公平健康的社会。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实行哪种课税模式,对调整免征额以及费用扣除项目,是否实行个人所得税划分为中央税,都需要适时而定,要根据纳税人的的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状况来做改革税制的重要风向标。

 

 

[1]庞凤喜,薛刚,高亚军.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修订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匡小平,吴智峰.中国收入差距过大原因财税调节对策[J].税务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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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杭生,文烈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商业研究,2005,(21).

[6]薛青,秦磊.居民收入差距调控的税收收入选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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