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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经济法专业:07945企业与公司法学知识点总复习(5)

2017-07-15 14:20:12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湖南自考经济法专业:07945企业与公司法学知识点总复习(5

 

七、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架构设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公司,法人独资的一入公司还可以继续设立一人公司。为了防范社会风险,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八、国有独资公司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可称为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股东代表,其扮演公司的出资人的角色,我们也可以说,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名义股东,或法理意义上的股东,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实际股东,是在《公司法》体系内可识别的机构投资者或是机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回购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

我国《公司法》711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是关于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制度的核心条款。我国《公司法》71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

我国《公司法》712款、3款、4款规定的内容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条款。其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O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问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

公司股权回购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决定、行为严重损害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请求公司购回其持有的股权的行为。我国《公司法》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 0日内,协商不成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股东发起设立,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份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2)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法定最低人数限制,但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4)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运行中可以公开募股集资;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转让灵活;(8)受强制性规范约束多;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把拟设公司的全部股份一次性全部认购,并不向社会募集任何数量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但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认购比例,,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先要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额的3 5%以上,其余部分的股份才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俗称私募)。特定对象的数目加上发起人人数应不超过200人,而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不可以采用广告、劝诱等公开方式募集。向特定对象募集不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及其权利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筹办事务并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人。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是:有权签署发起协议;有权首无认购公司的股份;有权制定公司的章程;有权为其设立活动领受报酬。

其义务是:为设立活动尽职尽责,忠诚勤勉;履行公司设立的各种报批手续,缴付认购的股份款项;在募集设立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时应负补缴之责任;发起人中如有人以非货币的方式投资,投资的财产所估价格偏高,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投资人和其他发起人应负连带补偿责任;公司设立不成功,则要向其他认股人连带承担退还股款及利息,并负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

1.适格的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协议;

2.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中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活动的基本准则,章程须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共同签署;

4.履行审批手续;

5.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

6.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章程并认足章程规定的股份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公司的领导机关;

7.经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法律审查和形式审查无误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

1.适格并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协议;

2.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签署公司章程;

4.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申请有关的批准;

5.由全体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购公司章程确定的股本总额的3 5%以上,并得全额实际缴付;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筹集公司注册资本中除发起入认缴部分以外的其余资金;

7.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8.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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