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一)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准备各项条件
发起人(公司成立后为股东)应首先制定公司章程,就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核心事项作出约定,同时准备其他各项条件,如经营场地、入资资金、设备租赁等。关于发起人向公司缴付资本的期限,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的区别。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除特殊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和实缴期限及验资证明的要求,缴付期限由公司章程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财产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办理审批手续
(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为设立而发生的债务应视为设立股东的共同债务,全体设立人应对此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一)出席股东会会议权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讨论权和表决权。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红利分配权,公司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以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四)知情权。
(五)股东会临时会议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4O条(现为39条)明确规定持有公司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临时会议。
(六)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也允许股东全体同意作出其他的约定。
(七)股份转让权和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八)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五、股东权救济制度
我国2005年和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救济制度的安排有以下一些内容:
(一)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讼(《公司法》22条)。
(二)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 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公司司法》32条)。
(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财务报告,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公司妨碍或者拒绝的,可以提起诉讼(《公司法》33条)。
(四)规定1/10以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以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公司法》39条、40条)。
(五)规定公司如果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合并或分立时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不能满足股东请求的,可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 0日内提起诉讼(《公司法》74条)。
(六)在他人(包括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等)侵犯公司利益时,股东可先行启动内部救济程序,然后提起派生诉讼(《公司法》151条)。
(七)规定对董事、高管人员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其他行为,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152条),这几乎是股东有权提起诉讼的兜底条款。
(八)规定公司出现僵局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182条)。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我国《公司法》37条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的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上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151条的规定,基于股东的请求,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经
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经理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机构是隶属于董事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机构体系,通常由经理1人,副经理若干人,以及公司的生产、科研、财务、销售部门等组成。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经理一般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南自考生网微信公众号、客服咨询号,即时获取湖南自考、成考、网教最新考试资讯。
关注公众号免费拿资料
微信扫一扫咨询
微信扫一扫咨询
1、鉴于各方面资讯时常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考试院通知文件为准。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联系方式 :QQ(393848300)
3、如转载湖南自考生网声明为“原创”的内容,请注明出处及网址链接,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