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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经济法专业:07945企业与公司法学知识点总复习(3)

2017-07-14 14:23:36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湖南自考经济法专业:07945企业与公司法学知识点总复习(3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也称为有限合伙,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角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签协议、共同投资形成的合伙企业。

一、有限台伙人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体现为合伙企业协议的义务和合伙企业法的法定义务两方面。它主要包括:

(一)真实履行出资的义务。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其投资为限对合伙企业负责,不承担个人债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如有瑕疵,在合伙企业对外清偿债务时,仍然负有补足出资的责任,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履行由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包括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等。

(四)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在其退伙时进行了通知债权人等减资程序,该第81条的规定就不再适用了。

二、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是指因为发生某种事项而导致该合伙企业的法律形式的变更;而合伙人身份的转换则是指因为某种重要事项发生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引致的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的变更或者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的变更。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仅剩一人时也可以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转换的法律途径极其纷繁复杂,法律不予认可。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如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解散等情事,其继承人、监护人、权益继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或者代行权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入组织。国有企业的具体形式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国有企业决策与经营管理制度我国国有企业的决策与经营管理制度在传统上被称为企业内部领导制度,1956年,党的八大以后,在国营企业中确立了党委领导的厂长负责制。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越来越不适应强化企业管理的要求,责权不统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日渐明显,到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一体制逐渐被淘汰,确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公有制经济依所有制关系的不同又划分为国有与集体两大类。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是在城镇范围内兴办并卫要由城镇居民就业的企业,基本特征诸如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乡镇、村的农民集体举办的各类企业,是财产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制度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上限,一般最多为50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

(四)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设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设立人,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作为法人的设立人一般不应是政府机关。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上不按一人公司对待)。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发起人为2人以上,是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由于我国新近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为防范社会风险加大,对一人公司单独施加了一些法律制约措施,如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可以作为唯一股东再设一人公司等。

()股东出资须符合法定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除向公司承担继续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外,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利益未得清偿实现的,可请求未缴资股东承担补偿责任。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我国《公司法》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前述7项是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8项是法律对任意记载事项的概括性许可。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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