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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经济法学毕业论文: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7-06-01 10:17:50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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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域性性组织的相关立法

欧盟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最重要的是以下三个指令:

1.《关于个人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

1995 年 10 月正式通过了由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个人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的保护,订立于 1998 年 10 月生效。该《指令》以综合立法的模式,把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包括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中,对于个人数据的处理,需要收集个人资料者须公布其隐私权政策;说明如何使用所收集的信息;给与所有查阅资料的人、更改资料与反对收集者利用资料的权利。

《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

欧盟在 1997 年颁布了《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该《指令》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在欧盟范围内有关利用远距离通信技术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该《指令》明确规定了远距离销营销中经营者或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其第 5条第 1 款规定,在任何远距离合作的时候,经营者或供应商必须告知消费者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信息,如经营者或供应商的身份、地址、商品或服务信息等等,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第 6 条赋予了消费者的无因退货权,即对于任何远距离合同,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14天内可予撤销合同,且无需赔偿也不用解释原因。同时,《指令》在第 6 条第 3 款中规定了消费者不能行使绝对无因退货权的例外情形。

3.《电子商务指令》

2000 年 7 月欧盟宣布了《关于内部市场中与信息社会的服务,特别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简称《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主要规范重点是与消费者知情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该指令规定,信息服务提供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信息服务商的名称、地址、联系管理方式、经营许可范围、注册证号、专业资格以及增值税编号等等。此外,该指令还提供信息服务,供应商在同消费者订立合同前,应对电子合同的缔结方式给予明确的解释说明;并在订约过程中增加确认程序,以保证消费者发现并改正下订单时的输入错误。

(三)有关国家的相关立法(美国、加拿大、日本)

1.首先,要加强立法

当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时,期望企业遵守商业道德和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这只能起到暂时的作用,要想达到实现治本的效果,最好的方法还是通过立法来解决。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制定了很多个人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加拿大,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有消费者保护法、商业行为法、机动车辆修理法、贷款担保法、消费者报告法、墓地管理法等很多部法,从最初的质量、计量、价格、卫生、安全等领域,扩展到现在信用卡、利率、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度建立的较早且比较完善。美国并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许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案例,构成了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同时,该法一经颁布,政府每年都要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立法后真正发挥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日本消费者的立法更为先进,2004年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从“保护”转为“帮助其自立”,从保护弱者的立场转变为“照顾到消费者的年龄和特性”,从根本方针上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改变。

为加重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加拿大在1996年将《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对虚假广告、误导广告的民事责任修改为刑事责任,加重了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拿大安达略省消费者保护部的权力非常大,比如企业若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如果调解不成,可直接将企业告上法庭;根据北美的贸易协定规定,若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涉及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保护部同警察一样有跨国调查的权利。

2.注重宣传

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执法机构、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机构几乎都办报纸、刊物、宣传册和网站等,其中大部分都是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加州消费者事务部的网站,每月点击率300万次;教育出版物每月有上千册分发。美国消费者联盟的《消费者报告》杂志,在美国发行量为400万份,这本杂志不刊登商业广告,并没有给任何一家公司做宣传,在读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3.加强监督

在美国,不仅有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有众多民间或行业团体。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处罚和必要时应用法律程序的权力。如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的民间社会组织,通常向消费者提供诸如法律咨询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合作,将触角延伸到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与保护。

4.维权方便

在美国,消费者如想投诉,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亲自上门等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或组织都有网站,上面有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甚至还有接待者的姓名。不管发生什么事情,投诉都会得到受理。与此同时,美国公司和企业一般也设有专门为消费者服务的“窗口”,如电话、电子邮箱、接待处等服务,她们宁愿自己接待投诉者并为他们解决问题,避免消费者投诉到有关机构或组织引起大的麻烦。

美国用法律保护着消费者的权益,一方面,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来规范生产和经营活动,以打击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注重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利的司法服务。小额投诉法庭就是后者的一个例子。这种法庭具有诉讼金额小、诉讼程序便捷、费用低廉和纠纷解决迅速等优点,为保护消费者的索赔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美国、日本、加拿大和其他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政府仍是领导者,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保护体系,不仅能给消费者提供保护,并能够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

(四)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及借鉴

通过实施对上述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和主要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导性原则的分析,当前全球对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二是对合同行为电子支付安全、电子认证、争端解决等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规范,三是保护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在保护的方式和重点上,因为各国的法律传统、历史背景及网络交易发展现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总的来看,国外网络交易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的主要经验表现在:第一,国际立法之前,各国国内法律的制订。网络交易在全球的普及速度过快,各国未能有时间制订系统的网络交易的国内立法,即使一些单独制定的国内法规也难以适应全球贸易网络,因而,立法是网络交易的开始,也是通过制定国际法规而推广适用到各国的; 第二,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订的法律具有适用性。网络交易的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但网络交易本身并非同过去的交易方式相对立,过去的法律原则还可以适用于网络交易中。因此国际立法的重点在于对过去制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加以补充、修改,使之适用于新的贸易方式。第三,国际立法具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特点。由于网络交易目前仍处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在此过程中还会有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因而目前要使国际网络交易法律体系一气呵成是不可能的,只能以当前成熟或已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加以不断完善和修改;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法律体系进行学校,制定出适合我们自己国家运用的体系,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五.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建议

(一)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尽管做了很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但其适用的主要还是传统的离线交易,对于网络交易,监管与保护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2004 年8 月,被誉为“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通过,但是这部法只解决了电子认证问题,对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所涉不多。2006 年5 月,商务部出台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部关于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章。该规章规定“服务提供者要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出卖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便于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卖方。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服务提供者要积极协助消费者采取法律行动。”但是,该规章的法律层级较低,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其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在正式出台《电子商务法》之前,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设一章“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内容的规定: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同时对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以及厂家的责任进行具体划分,使消费者能够尽快确定责任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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