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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金融专业:00079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12)

2017-07-12 14:15:51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湖南自考金融专业:00079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12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人身保险问世较早,世界上的一张人身保单于15836月产生于现代人寿保险的发源地英国。与现代人身保险的历史沿革相比,社会保障的出现整整晚了300年,它是人身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总之,社会保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二者在保障人们生活安定、保证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繁荣等方面的作用是一致的。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属性不同。

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运用经济给付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契约双方都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有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保险合同才能成立、生效。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讲求经济效益的一种盈利性质的业务。社会保险则不同,它是国家办理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且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志,而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强制加入,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事业史的基本生活需要。

2、保险对象不同。

人身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标的,即凡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投保。而社会保险主要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或配偶为保险对象。

3、资金来源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基金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社会保险的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以及职工本人缴纳的保险费。

4、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的不同。

人身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而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自身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5、保险待遇和作用不同。

一旦发生人身保险责任项下的赔偿事故,保险人通常只考虑投保人缴费数额的多少给付保险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这种给付既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社会保险则不同,它的各项保险待遇的给付,考虑的因素较多,其投入和支付并不一定相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安定社会。

6、立法范畴不同。

人身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险则属于社会立法范畴。

人身保险的意义:

人身保险对个人、家庭、集体和国家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其表现为:

1、人身保险对个人、家庭和集体的保障作用。

2、人身保险有助于控制人口增长。

3、人身保险对社会的安定作用。

4、人身保险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第二节人身保险的不同分类方式

一、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

二、按投保方式分类

1、个人人身保险。又称普通人身保险,是以个人为投保者,根据个人的社会地位、经济需求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所签订的不同责任范围的保险。

1)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分为个人约定的人身保险和由第三者约定的人身保险。

2)按投保者能否参加分红,分为分红人身保险和非分红人身保险。

3)按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参加体检,分为验体保险和免验体保险。

4)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分为健康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

2、团体人身保险。是通过一张保险单承保一个团体的全部或部分人员的人身保险。可细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1、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意外伤害死亡保险、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停工保险。

3、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和残废保险、收入补偿保险。

四、按保险期分类。

1、长期业务。人寿保险如终身人寿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2、短期业务。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三节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因此,人寿保险又称生命保险。

人寿保险的分类:

一、普通人寿保险。

它的保障标的可归纳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存和死亡两全保险及年金保险。

1、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内死亡或在任何时期死亡为条件,保险公司给付一次性保险金的保险。

1)定期人寿保险。又称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或定期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订立某一时刻为保险有效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定额保险金,如果预期生存,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定期人寿保险的两大特点:1、保险费率较低,获利较大,比较适合收入不多者投保。2、保险期短,比较适合在短期内急需得到保险保障的人投保。

定期人寿保险期满后,可将保单改为其他长期保险险种,如终身寿险或养老保险等。这种定期人寿保险称为可变型人寿保险。

其他类型的定期寿险:递增定期保险、递减定期保险。

2)终身人寿保险。又叫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它是一种不规定期限的死亡保险。它有四个特点:①费率较高②终身人寿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③受益人终将得到保险金。④终身寿险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因而具有储蓄性。

终身人寿保险按缴费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普通终身保险、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和趸缴终身保险三类。

普通终身保险又称为纯粹终身保险,它的保费一直缴纳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限期缴费终身保险的缴费期一般定为几十年,或者保费缴到特定的年龄。

趸缴终身保险的保费是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3)联合终身寿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同时作为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保了该险后。被保险人中只要有一人死亡,保险人就给付全部保险金。

普通联合寿险适合于夫妻两人联合投保,一方死亡,他方可获得保险金,使经济生活不致因而发生困难。

合伙寿险是合伙人共同投保寿险,如果一人死亡,其余合伙人可以得到保险金,以弥补一些损失。

公司寿险多以公司主要成员联合投保,保费由公司承担,一旦有一人死亡,公司可以得到保险金。

2、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保期届满后,若还生存于人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保单失效。这种保险称为生存保险。

3、生死合险。

又称两全保险和混合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混合险种。在此险规定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均须给付规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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