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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湖南自考人力资源管理:06093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复习资料(4)

2017-07-11 11:25:47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本文由湖南自考生网为考生整理的201710湖南自考人力资源管理:06093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复习资料(4),共分为十四个章节。

 

第四章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环境

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事务的由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定等因素构成的总体法律框架,它涉及公职人员管理中产生的所有基本法律事务,以及处理这些法律事务依据的原则和法律精神。从狭义的方面讲,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可以视为由国家和政府组织规定,颁布并执行的,有关公共部门公职人员管理制度和规则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和规范的总和。

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涵盖的有关主要内容: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②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安排③公职人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④公职人员享有各种权利,承担的各种义务与责任⑤对公职人员各项管理活动程序的法律规定⑥公职人员行使职权,必须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处置方式和责任追究⑦公共部门人事管理争议和纠纷的处理以及有权受理机构。

3.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意义:①有助于确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挂历的标准和规则,实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②有助于塑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提升公平的有效竞争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③有助于公共部门依法行驶人力资源管理权利,约束公职人员的公务管理行为,并有效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4.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承担一定法定权利,义务的双方(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在公职人员的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之间的雇佣契约关系,因此,公共部门及其人事主管机构与公职人员就构成了国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形成了公职人员雇佣者---公共部门与公职人员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5.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公职人员享有的消费性生活资料,人身,行为,是公职人员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方面。

6.公职人员的行为同样包括三个基本要素:①公职人员行为是公务行为,而非一般公民的行为或私人行为,这是公职人员行为的主题要素②公职人员行为是公职人员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从事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这是公职人员公务行为的目的③公职人员行为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引起一定的公职人员法律效果,即当公职人员行为引起一定的公职人员法律关系产生和变更时,才成为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客体。确认公职人员行为的关键是明确区分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7.公职人员的公务职务关系:一旦公民担任了国家公共组织的公务或行政职务,就意味着他接受了国家委托,成为了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从而与国家构成了一种新的、特殊的法律关系——公务或行政职务关系,只有担任公共事务管理公职的公民才处于这一法律关系中。

8.公务职务的产生有五种类型:①选任,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表决选举产生的公务职务②委任,由有任免权的公共组织任命公民担任公职而产生公务职务关系③考任,通过公共组织的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公职人员,使公民与国家形成公务职务关系(一般初任公职人员以考任方式获得国家的任用)④调任,通过公共组织人事主管部门直接的调配,担任公务职务⑤聘任,公共组织通过公开向社会招聘的方式,吸收公职人员进入公共组织服务,由此形成了公务职务关系。

9.每个公职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即“公民”和“公职人员”。划分和区别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①公职人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做出的,属于公务行为;以个人名义做出的,则属于个人行为②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在其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出的,属于公务行为。如果超出了其职责范围,必须结合标准①和标准③综合认定③公职人员的行为如果是执行公共组织的命令和委托,不管公共组织的命令和委托是否越权,一概属于公务行为。

10.公职人员身份的双重性:一方面意味着他接受了国家的授权,担任了一定的行政公职,享有和履行国家规定的公职人员的权力与义务,并运用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利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另一方面意味着他无论担任多高的公务职务,其原来的身份即公民及其法律地位,并未由于公务行政职务关系的形成而丧失,他仍是一个公民,并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公民的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由此,每个国家公职人员都有双重的身份,即公民和公职人员。

11.所谓公务标志,就是用于表明公务人员身份或用于公务器具所谓外形标记,便于公众识别和监督

12.在以下情况下,公共组织可以合法的“剥夺”公职人员的言论自由权:①关系到公共组织保密的需要②影响和妨碍了组织正常的工作绩效③使公共组织的信任度受到了严重损害④由于公职人员所处的地位,其言论影响了公民言论的表达⑤影响了个人应承担的公共责任⑥毫无顾忌地表达对公共事务或政治事务的见解。

13.反歧视的公平就业涉及大量的问题,最主要的是:指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获得公职和晋升机会的公平权利。反歧视的公平就业机会的法律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①对弱势群体成员获得的就业机会和晋升机会的法律保护与制度设置②公共部门对于弱势群体员工绩效水平的要求和标准。

14.公职人员享受的法定基本权利:①身份保障权②执行公务应有的职务权利和工作条件③政治权利④经济权利(是指公职人员依法享有公共组织为其提供的经济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经济权利实现的原则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⑤救济权利与监督权利⑥其他法定权利。公职人员的主要义务:①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②忠于政府,忠于职守,遵守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③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政府的声誉,不能散步有损于政府声誉的言论和鼓励对政府不信任的情绪④在工作中,服从领导的命令,听从组织的指挥⑤遵守公职人员的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务机密⑥不得接受馈赠,不得兼职从事营利性活动⑦接受公众监督⑧遵守作为公民应遵守的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职务等其他法定义务。公职人员责任的基本规定:①身份处分②行政处分③行政赔偿责任④刑事责任。

15.公平就业机会保护法律制定的理论出发点是社会公平思想,即每个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尽管每个人的财富和家庭背景,种族归属不同,但是,他们享有包括就业权在内的平等的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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