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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湖南自考经济法学:劳动法00167复习资料(13)

2017-06-05 18:40:28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2017年10月湖南自考经济法学:劳动法00167复习资料(13)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1)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2)合法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③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对于劳动合同中内容不明确的条款,应依法确定其具体内容,然后予以履行。

4)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履行约定之外的劳动给付。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不可能是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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