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湖南自考经济法学:劳动法00167复习资料(12)
第三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一、劳务派遣
(一)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形式。
【注意】劳务派遣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考核。
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三方。
(二)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问的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7.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例题·单选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执行标准是( )
A.派遣单位所在地标准;
B.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
C.两地都可以
D.由派遣协议约定标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
(一)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一些特殊规定: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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