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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复习资料:经济法学专业00249国际私章节复习第十七章(7)

2018-04-09 10:00:48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湖南自考复习资料:经济法学专业00249国际私章节复习第十七章(7)

六、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有哪几种主张?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以及行为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在准据法的选择上,过去深受两种观念的影响:或受“场所支配行为”观念或“既得权”观念的影响,从而主张“行为地法说”,即传统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受侵权行为类似犯罪行为,故应根据刑法的属地性原则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学”;另一种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说”。但本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了一种“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反对用某一、二个固定的连结点来定其法律适用,从而把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

我国的规定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其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七、何谓法定继承上的“同一制”与“区别制”?各自的主要优缺点何在?

前者亦称“单一制”,乃在法定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也不问其在国内国外,概由死者的属人法(即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支配。后者又称“区别制”,乃在法定继承中,虽不区别其遗产在国内或国外,但要区分动产或不动产,对前者适用死者的属人法,对后者则依其财产所在地法。如我国继承法就规定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动产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而不动产却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前者的最大优点在于不至让死者的遗产分别受几个国家法律的支配从而产生各种相互矛盾的结论。但其最大缺陷则在于死者属人法对位于别国的不动产继承作出的判决有可能得不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与执行。为此,在采用同一制和单一制国家之间,往往通过接收反致制度来求得协调与方便。

八、简述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诉法第268条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律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该国与我国在这一领域有条约或互惠关系;

2.判决必已在请求国生效;

3.其承认和执行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裁定;如需执行,则发布执行令,依我国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如认为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不予承认和执行。

九、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有以下3点:

1.我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十、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它有哪些例外?

1.概念略

2.例外事项有: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十一、什么是准据法?准据法表述公式有哪些?

1.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法律。

2.其表述公式有:

1)属人法;

2)行为地法;

3)物之所在地法;

4)法院地法;

5)旗国法;

6)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十二、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1.概念略。

2.其构成要件有: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

2)从规避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十三、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时,首先应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选择无效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在其他非合同领域中的应用:

1)对扶养关系,我国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时,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其本国法。

3)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4)我国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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