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胡伯
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由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有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基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
24、海牙国际司法会议
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际组织,设立于荷兰海牙。但自1983年的第一次会议至1951年的第七次会议,它还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到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后,才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每四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现已通过了34个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公约。我国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接收书后,才成为该会议的正式成员国。
25、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公民、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26、单一破产制指在一国申请破产后即发生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归入破产财产,统一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
一、什么叫冲突规范?它在结构上与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又称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定各种民事涉外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在结构上,它与一般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不同,它只包括“范围”和“准据法”(或“应适用的法律”)两个部分,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便是一条冲突规范,其“范围”为“不动产物权”,其“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规范,即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依它的指定。援用那个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来裁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三、在代理中,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应怎样确定其准据法?
由于代理一般是根据本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因而常认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故应依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即“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这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而在他们未选择法律时,或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或住所)地法。
四、简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观点。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长时期来认为知识产权只应适用各项知识产权授予国的法律,现在已有很大改变,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
1.原始国法律说(即原始取得国法律法);
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
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法说;
4.综合适用法律法说(即主张通过综合分析,区别不同的知识产权以及分别权利的取得或存在和效力,权利的使用和侵犯等不同方面,各个确定其适用的法律)。
此外,如通过合同进行知识产权使用的转让,则应依协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其应适用的法律。
五、何谓反致?它包括哪几种情况?在哪些情况下会发生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民事涉外关系,甲国根据其中冲突规则指引某乙国法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的冲突规则却应适用甲国法作准据法,于是甲国根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反致制度一般认为还包括了转致和间接反致两种情况。
反致之所以得而发生,一是不同国家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二是所涉国家对其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即一方国家认为自己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包括了外国的冲突规范在,而他方国家却不采取这种观点;三是必须有致送关系存在。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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