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简易程序
八、仲裁的语文和费用
(一)语文(二)费用
(二)
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裁决的国籍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撤销、停止执行此外,还有:
(1)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
(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具体程序三类:
1、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外国法院判决对待。
2、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合同之债对待。
3、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内国仲裁裁决对待。
二、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1、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2、商事保留
3、申请期限
4、管辖法院
5、法院的审查
6、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
三、中国对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承认和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
我国191年颁的《民诉》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撤销该裁决或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载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对中国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260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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