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的准据法
一、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允许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程序。在程序问题上,仍然要受到仲裁地法的支配。如果违反所在地国的强行法,就会被所地在国宣告无效或遭到被请求执行国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危险。
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的法律
(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的法律适用
1、根据仲裁地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2、授权仲裁庭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3、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第五节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己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提交仲裁的事项
(二)仲裁地点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规则
(五)仲裁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二)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三)争议事项的可裁性。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四、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发生的机构及其准据法
(一)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
1、仲裁机构:这是认定仲裁机构协议效力最主要、最普遍的机构。
2、法院
3、被子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
(二)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依据的法律
有时适用仲裁协议订立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但仲裁地法是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主要法律,特别是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
五、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六、仲裁自治条款
即使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也并不影响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六节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仲裁的申请
(二)仲裁的受理
二、答辩和反请求(45天)
三、仲裁员和仲裁庭
(一)仲裁员的资格
(二)仲裁员的选定和仲裁庭的组成
(三)仲裁员的回避
四、仲裁审理
1、审理方式
2、开庭通知与开庭地点
3、缺席审理
4、不公开审理
5、调查取证
五、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调解
六、仲裁裁决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审理终结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最终裁决,又称终局裁决,仲裁庭中审理终结后,对争议的所有问题或遗留下的问题,作出最终裁决。最终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即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请求其他机构变更仲载裁决。
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案件的某部分事实己经查清,并且有必要先行作出裁决的,就对该部分事实作出裁决。部分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性质上和终局裁决一样,只不过是在最后审理终结前作出的。中间裁决又称临时裁决,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中间裁决不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作出结论,它只是仲裁庭查清事产或对案件重要问题作出临时性措施的一种手段,以便仲裁庭作出最后的裁决。
(二)裁决的形式和内容
(三)裁决的作出和裁决理由的说明
(四)裁决的期限
(五)裁决的效力
(六)裁决的解释更正和补充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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