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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特征
(一)各国公认(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构成国际法之基础(四)作为国际强行法的一部分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合国宪章七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一)体现关系(二)发展关系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主权原则。Sovereignty
1、主权概念:指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政外交的权利。对外是独立权,对内是最高权。
2、主权的学说
3、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主权平等原则(2)主权独立原则
(3)主权不可侵犯原则(4)主权作为整体不可分割、让与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1、内政的标准
(1)国联盟约三标准。
A、成员国自行声明:B、为国联行政院所承认;C、依据国际法纯属国内管辖。
(2)联合国宪章两标准
A、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B、不违背国际法(伊朗公使案)
2、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内容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涉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它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
3、干涉的方式
(1)武力干涉(2)经济干涉(3)外交干涉。
(三)不得动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非法动武的形式(非法动武常常被称之为侵略)
以武力或武力威胁破坏他国领土主权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方式动用武力。(1974年《关于侵略的定义》)
(1)实质要件:
A、动用武力的目的是为了破坏他国领土主权完整或政治独立;
B、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相附的方式动用武力。
(2)形式要件:
2、合法动武的三种形式
(1)自卫(2)民族解放战争(3)安理会武力强制行动。
3、该原则的内容
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动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来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方式动用武力。
4、国际法对武力使用加以限制的规则面临的挑战
(1)自卫缺口的拓宽;(2)寻求新的动武理由
(四)民族自决原则
1、民族自决的内容
指被压迫或受外国殖民奴役的民族有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国家,确定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制度的权利。
2、民族
(1)少数民族问题(2)被压迫民族问题
3、自决权的内容
(1)建国权(建国权行使的三种方式)(2)制度权
4、自决权的由来
列宁和苏俄政府的政策主张——国际法原则
(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内容
指国与国之间只能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其相互之间的争端。不得以非和平的方式,特别是武力方式解决争端。
2、和平方法
(1)谈判、协商(2)斡旋、调停(3)调查、和解(4)判决、裁定】
(5)国际组织办法。
(六)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义务:
(1)宪章义务(2)国际法义务(3)条约义务
(七)国际合作原则
(1)合作促进国际间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2)合作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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