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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十二)

2018-10-15 17:32:21
来源:湖南自考网

以下为湖南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的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

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身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法院打行政官司的原告和被告。

3、诉讼参加人与诉讼主体的区别:

在概念是不同的,诉讼主体除了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诗者和支配者,是当然的诉讼主体。

4、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区别: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双方都是法人或自然人,而在行政诉讼中,必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另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实体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在诉讼法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实体法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在行政诉讼关系中,行政主体只能作被告,没有起权和反诉权。

5、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原告的特征:1)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方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7、原告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虽然对原告的类型作出了规定,但缺乏进一步对原告资格的明确界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则进一步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可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不一定必须是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只要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

具体来讲,①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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