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湖南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的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五章:
18、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与决
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
19、移送管辖的条件:1)移送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诉讼虽已开始,但并未审结;2)移送人民法院发现自身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因而必须移送;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0、指定管辖的条件:
1)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其特殊原因有两个,其一是事实原因,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的。
其二法律原因,由于某些事实的出现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或继续审理本案。
21、管辖权的转移的条件:
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22、管辖权异议: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即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申明管辖有误。
23、管辖权异议的特点: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
2)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而且须向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3)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持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虽结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
4)管辖权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2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3)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当事人在接到裁定后,如果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接到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在法定期限以内,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6)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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