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自考毕业论文都是令众多考生头痛的一件事,湖南自考网指导老师为经济学类专业的考生,收集整理了“文学类毕业论文:汉代春秋决狱思想及其反映的礼法关系,以供考生参考。
依法治国已写入党章,意味着中国法治进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同时,作为历史悠久的礼仪之邦,中国以礼治国的传统仍在今天发挥着影响力。如何处理“礼”“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关系,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援法入礼”,开辟了礼法关系理论研究的道路,而在汉朝推行的“春秋决狱”则在国家机器的实际运作中初步探索了礼法关系。文章从这两方面入手,在理论指导实践和实践改造理论的过程中,探讨礼法关系的继承与发展。
一、荀子的礼法关系
(一)提出背景
1.时代背景下对孔孟思想的继承与反思
在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大变迁中,孔子、孟子先后提出了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礼。无论是孔子的“为政以德”,还是孟子的“仁政”,都可以看作是理想政治模式“以礼治国”的具体体现,但二者的学说在当时都未受到各国国君的重视。作为孔孟之后的儒家学者,荀子继承了儒家“以礼治国”的传统思想,但同时面临战国礼乐崩坏的时代特征,他又不得不寻找新的“饵料”来博得各国统治者的青睐,“法”就这样被纳入了荀子的思想体系之中。
2.战国诸子百家相互吸收学习的氛围
“诸子百家,其言虽殊,譬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皆相成也。”(班固《汉书·艺文志》)这体现了诸子百家虽然学说各异,但其学说就像水火一般,既相互抨击又相互依存。可见当时九流十派之间思想学习互通的氛围浓厚。
(二)思想内容
1.礼在法先
荀子是儒家率先探讨礼法关系的思想家,他将礼与法联系起来,明确了二者之间的联系,比如“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荀子·性恶》)等论述说明了礼是法制的前提,是各种条例的总纲,礼制仁义产生后法制才逐步确立起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荀子眼中,礼是法的基础,礼先于法产生,法产生于礼。
2.礼法平行
明确了“礼”“法”时间顺序上的先后之后,荀子又探讨在国家治理当中二者地位是否存在不同。荀子说:“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勉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不一。”(荀子《荀子·富国》)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荀子提倡教化与惩罚二者缺一不可,即礼法并用。
综上,荀子的礼法关系包含“礼在法先”和“礼法平行”两部分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礼在法先”只是强调在产生的先后顺序上是礼先于法。礼是法的基础,法又是礼的补充。从国家的治理手段这一方面上讲,二者是平等的,且礼法二者界限较为清晰,可以说二者是“井水不犯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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