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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对人间事物的研究,就在于对那些事物提出“是什么?”的问题.比如说,“勇气是什么”或者“城邦是什么?”但是他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对具体人间事物,比如各种品德提出“是什么”的问题,苏格拉底还得提出人间事物本身是什么,或者说ratio rerum humanarum[有关人间事务的理论]是什么的问题.他以常识或对自然世界的自然理解为出发点来理解问题.在他看来,历史经验并不成其为一个恰当的立足点,历史经验本身即是派生的.于是,苏格拉底始终不懈地思考着“每一个存在物是什么”的问题,讨论那些与人类思想相生相伴的根本之谜的框架或根本问题.①P122
依古典自然权利论善的观点,善的事物本质上有别于使人快乐的事物,善的事物比使人快乐的事物更为根本.最为寻常的快乐是与 的满足联系在一起的, 先于快乐.首要的事实不是快乐或者对快乐的向往,而是 和争取满足它们的努力.正是 的多样性,才能解释快乐的多样性. 有着自然的顺序,不同种类的存在者寻求或享受不同的快乐:一只鱼儿的快乐不同于一个人的快乐.一个存在者的 顺序,反过来指明了该存在者的自然构成,正是这种构成决定了一个存在者的各种 或各种喜好的顺序或等级.特殊的构成对应着特殊的程式和运作.一个存在者如果在其份内运作良好,它就是善的,是有序的.例如人把份内的工作,把与人的天性相对应并为人的天性所要求的工作做好,他就是善的.因此,依照人的天性或者人的自然构成行事对于人而言就是善的.
对于正义的理解古典自然权利论归纳出了两种,互相冲突的观点:第一,正义就是善;第二,正义就在于给予每个人他应得之物.一个人的应得之物是由城邦的法律所规定的.但城邦的法律有可能是不完善的,因此,给予每个人他所应得之物的正义可能并不正当.如果正义要保持善,就必须把它视作本质上独立于法律.这样,就要把正义定义为:给予每个人依据自然他应得之物,进而,城邦的正义就在于依据各行其事、各尽其能、按绩分配的原则行事.一个社会只有在其生活的原则是“机会平等”,亦即从属于它的每个人都有机会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做贡献,并取得他理所应得之物时,这个社会才是公正的.
智慧对于自然而言具有统治地位,以任何形式的管制来阻碍智慧的自由发抒都是不合理的.如果要使得明智者的统治依赖于不明智者的选举同意,那就违背了自然.可是,从平等主义的自然权利论来看,同意优先于智慧,而从古典自然权利论的观点来看,智慧优先于同意.①P245
古典自然权利论认为,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存在.他是这样构成的,除了与他人生活在一起,他就无法活下去或活得好.在每一项社会行动中,人都或主动或被动地与其他人相关联.人的社会性不是从对快乐的盘算中得来的,反而是从联合中得来.正是人自然的社会性构成为自然权利的基础.由于人天生就是社会性的,他完满的天性就包括了最卓越的社会品德――正义;正义和权利是自然的.属于同一种族的所有成员彼此都有亲缘关系.就人作为其彻底的社会性结果而言,这种自然的亲缘关系就进一步深化和改观了.对人来说,个人对于生育的关切是他对于种族保存的关切的一部分.这样的人与人的关系――在其中人可以随心所欲、绝对自由地行动或恣意妄为是不存在的.
如果限制对人而言就像自由一样自然,限制在许多情形下就不是违背自然的.
《那先比丘经》中有一段那先与弥兰王论何者为“那先”的对白:
王那先:“那先者?”王言:“那先耶?”“不那先.”王言:“耳鼻口那先耶?”“不那先.”王言:“肩臂手足那先耶?”“不那先.”王言:“髀脚那先耶?”“不那先.”王言:“色那先耶?”“不那先.”王言:“苦那先耶?”“不那先.”王言:“善那先耶?”“不那先.”王言:“身那先耶?”“不那先.”王言:“肝肺心脾胃那先耶?”“不那先.”王言:“色那先耶?”“不那先.”“苦善身心合,是事那先耶?”言:“不那先.”王言:“有苦有色有善有身心,是五事.那先耶?”那先言:“不那先.”王言:“喘息那先耶?”言:“不那先.” ①P750 王问那先,“谁为那先者”,正如人一样,头、耳、鼻、口、颈项、手足、髀脚、颜色、苦乐、善恶、身、肝、肺、心、脾、胃都不是那先,甚至苦乐、善恶、身心,共同合起也不是那先.反过来,没有苦乐,没有颜面容貌,没有善恶,没有身心,没有这五种物事,也不是那先.一方面,“那先”既不是身体器官等也不是它们简单相加的组合物;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排除苦乐、容颜、面貌、善恶、身心,这些能够经验到的事物,同样不是“那先”.这充分肯定了“那先”本身受到众多事物的共同规定,而有它自身的性质.同样,要认识到“那先”这一事物的全部,必须经由现象中能够把握到的经验事物.
当王问及学佛道者为何出家作沙门,及其所追求的人生境界时,野和罗答曰以中道作为行为准则:
王野和:“卿用何等故家捐妻子,剃披袈裟作沙.卿所求何等道?”野和言:“我曹佛道行中正.”①P751
行中道的具体准则,那先言:
“诚信正法、孝顺慈悲、不断地努力向上、以善为念、
使心思专一、具有智慧等等为善事.”①P751
远离五恶,必能心得清净.不远离五恶,心意就不得安定;同样,人若能退却诸恶,诚信清净,人心就会像明月之珠一般,清明光耀;四种善事:一者自观其身中外内,二者知意苦乐,三者知心善恶,四者知正法.①P753
经文一开始述说过那先与弥兰王前世在修道时就曾共居于山中,而他们俩之中有一人心想:“我若不能断绝世间忧苦、衰老、疾病,死後必然堕入地狱、畜生、饿鬼、贫穷之中.因为这个缘故,我要剃掉头发,身披袈裟,追求进入罗汉涅的境界.”另一个人心想:“我宁愿求作一国之王,获得自由自在,并且使天下人民都要听随我的教化命令”.其中想要做国王的人,出生在海边,成为国王的太子,名字叫做弥兰:其中生前想剃发做沙门、寻求罗汉涅之道的人,出生在天竺(印度)国,父母称其子为那先.之后经文中出现了一段那先与王的问答:
王言:“我欲有所.”那先言:“王便.”王言:“我已.”那先言:“我已答.”王言:“答我何等?”那先言:“王我何等?”王言:“我所.”那先言:“我亦所答.”王即知那先大 .①P752
在王与那先对话的场景中,王处于权威的地位,王言“我欲有所问”,接下来却言“我已问”,实是向那先发难.但依那先的处境而言,他不能违背“王”的权威.
可以看出,那先以自己的智慧应对了王的发难,既没有逾越礼节,也没有让王占得上风.
那先阐述经意道:
世物皆去有常,所作皆勤苦,物皆不得自在.①P750
世间万事万物都必然会流逝灭亡的,没有一事是常住不变的.各种所作所为都很辛勤劳苦,万物都不能自由自在.
人从小时候,再至少儿时期到长大之时,都是延续原来的身躯罢了.长大以后与小的时候是同一个身躯,这一生命体是由小而逐渐成长的.人的神识辗转相绩,就像灯火一样.前面的逝去,後面的紧跟而来.从神识而获得生命,直到衰老死亡之後,神识又趋向另一处而获得生命.
总之:凡人金致有所成立,皆由地成.①P750
三、“自然权利”论与“万物皆不得自在”思想的共同旨归
以上阐述可以看出,古典政治哲学自然权利论与佛教有部代表作品《那先比丘经》在以下四个方面,互相融通:
苏格拉底对人间事物提出“是什么”的问题,凭借我们对自然世界的前科学或前哲学的理解.要寻回这种理解,必定采取的是非历史主义的历史研究,即不能受到习俗主义的影响.敞开了对常识世界或自然世界的理解的可能性,也就敞开了哲学的可能性.于是,对于前哲学理解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实际上是一门永恒问题和抉择的分类学.由意见出发,最终的目的,是要获得关于“事物本身”这一“理念”的认识.那先通过阐明 “何为那先”,否定了一物本身是作为在现象中能够经验到的各个部分,从而说明万物乃是“众因缘和合而成”的道理,教导人们不要偏激地执著於某一殊相.显然,这两种思想都是要教导人们最终要获得关于事物本身的真理性的认识.
古典自然权利论以人的目的或完善为宗旨.它看待人们如何生活,由人们应该怎样生活来着眼.因此比之权利而言,古典自然权利论更关注义务.关于人的自然目的或完善,是由 的自然等级来理出线索的.按照自然等级,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的完善、智慧或对智慧的寻求至高无上.因此,以正义为目标的生活最佳.被理解为以正义为目标的生活之准则的自然权利,就是限定了节制之士的生活和由节制之士所培育和统治着的政制的准则.人生来如此,他除了遵从自然的法则外就无从达到人性的完满.佛教基本的教旨及其修行方法,首先都是要戒除世俗 , 坚守其意,唯独“一心”. 只要使心念专一,所有的善行都将随之而来.求人生至道,首先学习经文戒律,种下善因,知道世间的辛勤痛苦本质,抛弃各种尘世的恩爱欲求,才能圆满成就.遵从戒律,使心灵清澈明亮,是这两种思想共同的旨归.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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