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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网络信息工程专业本科论文 资讯时代中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架构

2018-08-21 10:43:29
来源:湖南自考网
资讯时代中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架构 

许孟祥、黄贞芬 国立中山大学资讯管理研究所博士班 
林东清 国立中山大学资讯管理研究所教授 

摘要 

资讯科技的发展将人类文明带进了资讯时代,但也因利益冲突而产生一些伦理议题,如资讯隐私权、资讯产权、资讯错误之责任归属及资讯资源存取权等问题。由于社会资讯化的结果,资讯产品之影响力也随之扩大。各种资讯行为中不论是资讯产品的开发、生产、交易或使用,资讯决策者(如系统分析师、产品供应商、购买者、使用者)可能因为决策不当而引起伦理议题,并使得许多人因此而受益或受害。所以决策者该如何制定一个适当的决策,以避免伦理议题的发生,是资讯时代相当重要的课题。因此本文提出一个伦理导向的决策制定架构,在这个架构中包括五个阶段:伦理议题的界定、伦理议题的分析、伦理理论的导入、伦理导向之决策实施、决策的回顾,并在一个阶段中提供决策者该注意的重要参考依据,使决策者的决策更能符合道德伦理。 

关键字:资讯管理、资讯伦理、决策制定、伦理议题 




一、绪论 

资讯科技的发展将人类文明带进一个资讯化的社会,使得社会的发展与结构起了很大的变化。它一方面替人类带来了许多生活上的改善,拉进了人际间的距离,但另一方面却也带来了利益冲突与权利的丧失,甚至威胁到社会大众的基本福祉。社会资讯化的结果使得人和人间关系迅速的转变与日趋复杂,加上传统社会约制力的减弱,新的社会规范尚未完全建立之际,冲突摩擦及违法乱纪自然随之增加,这是资讯社会发展的瓶颈与两难。因此,面对社会日益严重的资讯伦理议题,经济利益已不再是资讯科技应用者唯一的考量,而是必须在追求效率、利润之外,还必须保护社会大众福祉。 

资讯科技的发展使得我们生活中充斥许多资讯产品,如电脑软体、硬体及各种资讯。产品之生产目的本是为了改善人类的生活,但往往因人类不当使用而衍生出许多问题,资讯产品也不例外。由于资讯产品在特徵上与其它产品有许多的不同,这使得它为社会所带来的问题较一般的产品复杂。Collins(1994)曾指出资讯产品与其他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1)软体本身的逻辑结构复杂度较高,使得许多软体的问题在经过测试之后,仍然继续存在;(2)很难建构一个统一的软体评估标准,使得软体的检查很难有一套规则可以依循;(3)由于电脑的广泛使用与网路的普及,软体的流通性增高,使得其影响力大大增加;(4)因为软体产业的起始成本(startup cost)少,许多单位都可以生产软体,使得软体得以普及化;(5)软体的风险是分散到一个使用者身上的,不像核能电厂或有毒废料的处理,将风险威胁集中化。 

传统上资讯人员在发展或应用资讯科技时,都著重于技术面的优势或强调利益的最大化,使得社会资讯化的结果衍生出许多伦理议题,而且资讯产品具有许多其他产品所没有的特色,不当使用而产生的问题也较其它产品复杂。因而随著资讯化的脚步加快,资讯产品使得一些原本就存在的伦理议题慢慢地在社会中发酵、扩散,同时它也带来一些新的伦理议题。例如,当越来越多的资讯产品被设计用来执行人们委托的任务或辅助人们的决策,若资料输入错误或设计不周全,将有可能带来财务的损失,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此外,原本不起眼的讯息与知识,透过资讯科技的组合、分析或重新包装之后,便变成了有价值、有产权的资产,无论生产、销售或使用这项资产的人,可能因而增加财富而受益。但是资讯产品的开发者,也可能轻易地遭人非法复制或转售,而引发智慧财产权的伦理议题。 

虽然目前已有法律规范来制止资讯科技所产生的不法行为,但由于资讯科技的议题不仅牵涉范围广泛,而且许多议题的产生并非法律可以解决,况且法律的制定永远赶不上资讯科技发展的脚步,所以对于个人行为的约束有必要以伦理层面来规范。 

目前在资讯管理学术的研究上,有关于资讯科技之伦理层面的研究已逐渐受到重视,如Paradice(1991)曾探讨资讯系统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一些学者也探讨到资讯时代的重要伦理议题〔Shim 1988;Mason 1986;Parker 1979〕;Taylor and Davis(1989)及 Bommer(1987)则研究科技对伦理决策之影响;Oz(1992,1993)及Collin(1994)等人试图从资讯伦理守则(ethical codes)的订定来规范资讯人员的行为;Mason(1995)及Conger(1995)两人则从伦理理论的阐述出发,希望资讯人员能从基本的伦理理论认识起。本文则从个人决策制定的观点出发,希望决策者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能思考伦理面的问题。 


二、资讯伦理的定义与议题 

(一)、资讯伦理的定义 

根据Frankena(1963)的定义,伦理是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系统,赋予人们在动机或行为上的是非善恶判断之基准。所谓的伦理议题是指任何一个群体(party)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所产生的行为,对其他同时也在追求自己目标的群体之实质上的影响〔Masson 1995〕。本文以上述之伦理及伦理议题的定义为基础,将「资讯伦理」定义为:决策者对于资讯相关之伦理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赋予决策者对此伦理议题在决策或行动上之是非善恶判断之基准。更明白地说,资讯伦理涉及到一些关系人的受害或受益的行动决策。因此从资讯产品的政策订定、规画、设计、制造、销售及使用等不同阶段之决策人员,在制定相关决策时,都会面临不同的资讯伦理议题。 

(二)、资讯伦理的议题 

基本上伦理议题是因为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引起,这与决策者的决策直接相关,例如系统分析师与软体设计人员对资讯产品之开发、制造商对资讯产品之生产、供应商与购买者间之间的资讯产品交易、使用者对资讯产品之使用、甚至一般大众之资讯传播等资讯行为,都可能因行为不当而引起各种利益冲突。虽然在任何一个社会或团体中,人际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但若事先能考虑可能引发的伦理议题并加以防范,则社会便会因此减少许多无谓损失(deal-weight loss)。 

资讯伦理的议题首先由Cooper(1979)提出,而Masson(1986)提出资讯时代四个主要的伦理议题:资讯隐私权(Privacy)、资讯产权(Property)、资讯错误之责任归属(Accuracy)及资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资讯隐私权规范个人拥有隐私之权利及防止侵犯别人隐私;资讯产权是维护资讯或软体制造者之所有权,并规范那些盗用者之责任;资讯错误之责任归属是规范对那些靠正确资讯来制定决策的人所应拥有之正确资讯的权利及此资讯或软体提供者之责任;资讯资源存取权是维护个人对资讯存取之权利并规范那些拥有分配资讯资源权力者之义务。 


三、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架构 

鼓励道德行为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就是将伦理理念融入决策及生活细节中。在资讯伦理议题之生活化方面,学者们都同意书面伦理规范条文(ethical codes)的必要性〔Oz 1992,1993;Anderson 1993;Khazanchi 1995〕。然而伦理的规范条文,若无其他的奖惩措施的配合,对一般人的不道德行为的规范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但是条文规范在本质上是属于「治标」性质,并不能提供一个整合性的效果,因此必须从整体面考虑资讯伦理之解决方式,而伦理的决策制定是方法之一。 

在描述决策制定的过程,许多不同的模式相继被提出,虽然一个模式都描绘出一些主要的步骤来,然而大部份的模式都包括下列步骤:(1)设定目标;(2)寻找可行方案;(3)评估方案;(4)选择方案;(5)决策实施;及(6)控制结果等。为了将伦理思考导入此六个步骤,本文将这些步骤修正为(1)伦理议题的界定;(2)伦理议题的分析;(3)伦理理论的导入;(4)伦理导向之决策实施;及(5)决策的回顾等五个阶段(如图一所示)。 

由于决策者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大都偏向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的考量依据,容易造成冲突,因而伦理导向决策制定的第一阶段为伦理议题的界定,主要是确认问题的本质是否具有伦理的层次。第二阶段为伦理议题的分析,针对问题的性质寻找相关的事实,找出受决策影响之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并建构这些关系人之间的责任矩阵,藉此找寻可行之行动方案。第三阶段是伦理理论的导入,将伦理理论导入行动方案的评估,以弥补在一般决策制定中只强调利益评估的缺点。由于不同的伦理理论会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第四阶段必须从第三阶段之伦理观点的评估结果中,选择最佳的行动方案并付诸实施。决策执行后,决策者对决策结果的态度为何?是否可从决策的过程中学习?是否可再应用此决策方法至类似情况?这些问题都是决策者必须思考的,而这有赖第五阶段的决策回顾来完成。本文下面即针对一阶段做一说明。 

(一)、资讯伦理议题的界定 

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的第一阶段是要确认问题的本质是否具有伦理成份。一个伦理议题必会让决策者在思考层次或情感层次上产生疑问,甚至会有利益冲突发生。资讯伦理议题可大可小,影响的范围也不同,因此在认识资讯伦理议题的过程中,必须确认整个议题的冲突层次。资讯议题本身所涉及的冲突层次可以是个人的、人与人之间的、团体机构的或社会的,对于冲突层次的了解将关系著决策者未来伦理思考的程度。 

由于伦理议题的界定有赖于个人资讯的搜集及判断,下列几个要点将有助于个人伦理议题的界定: 

从个人资讯工作中寻找与道德有关的层面,利用个人的伦理基准决定相关的道德水准。 
搜集资讯,但不要妄下结论。若因时间限制而无法搜集更多的资讯时,必须以一些客观的假设为辅助再下结论。 
在时间的许可下尽可能使用越多的事实与情境来叙述问题。 
(二)、资讯伦理议题的分析 

界定出资讯伦理议题后,下一个阶段是进行伦理议题的分析。分析的目的是找出议题所处情境下之相关的事实(facts),而伦理议题之所以时常发生便是因为我们常常忽视了这些事实。 

为有利于伦理议题分析的进行,Mason(1995)将伦理情境中的事实归纳成四种因子,包括道德代理人(moral agent)、可能的行动方案(alternative courses-of-action)、行动的预期结果(dilineation of the result)及被行动结果所影响之利害关系人(stakeholder)等。 

Mason认为伦理分析的第一步骤是要界定出有那些类型的道德代理人,亦即有那些资讯决策者。对于资讯系统的开发,伦理决策必须包含于系统开发过程〔Iivari 1991〕,而系统分析师是系统开发分析阶段之道德代理人〔Walsham 1993〕,程式设计师是软体设计阶段之道德代理人,且不同道德代理人会面临不同的资讯伦理议题。为了解决资讯伦理议题,道德代理人(资讯决策者)必须有因应的行动方案,因此伦理分析的第二步骤是设定可行之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会产生行动结果,所以第三个步骤是描绘出一个行动方案的预期结果。伦理分析的最后步骤是要找出那些可能受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可能包括个人、群体、组织及机构。资讯伦理议题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要建构决策者、决策者的行动、行动的结果及利害关系人等四个因子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建构非常有利于系统使用者、系统开发人员或电脑制造商等资讯决策者在制定任何决策时能专注于主要伦理议题上。 

Wood-Harper(1996)曾将此观念运用于系统分析上,他认为系统分析师在系统开发的分析阶段必须考虑伦理议题,因此他提出进行伦理分析的五个步骤:(1)找出伦理情境中之利害关系人(2)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主要优势(3)建构一个连结资讯决策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伦理冲突网路,一条网路接线代表两个角色间的冲突(4)如果某一接线的冲突不显著,则将此线去除(5)集中心力于待解决的冲突上。 

由于资讯伦理议题分析是伦理决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阶段,为了□清伦理情境中四个因子之间的复杂关系,我们可以采用Freeman的利害关系人分析法〔Freeman 1984〕。利害关系人分析法可以评估决策者的权力、法规及道德责任应如何才能符何各种利害关系人的需求,它已广泛地地被应用于企业伦理的分析上。在这个复杂的资讯多元化社会,有些群体会影响资讯决策者,有些群体则会被资讯决策者影响,不论是影响决策者的人或是被决策者影响的人,都可能与资讯决策者有复杂的道德关系,利害关系人分析法可以用来将这些关系□清并进行必要的管理。 

利害关系人的分析过程包括四个步骤〔Frederick et al. 1988〕:(1)找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2)评估一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与权力本质(3)建构利害关系人的道德责任矩阵(4)找寻可行方案。以下是一个步骤的说明: 

步骤一、找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 

找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是以资讯决策者为核心,找出会影响资讯决策者的行动或受资讯决策者之行动影响的利害关系人。Collins(1994)曾利用John Rawls的社会契约理论(social contract theory)来进行软体建构与使用之伦理分析,并导出软体供应商、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关系人(penumbra)等四个角色间的义务。因此,若资讯决策者是软体供应商,则软体购买者、软体使用者及因该软体使用而被影响的第三关系人都是软体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这四个角色间的互动关系,可以建构一个四类十六项的伦理的冲突网路关系,见图二。 

步骤二、评估一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与权力本质 

找出利害关系人与资讯决策者之间的关系之后,必须评估一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与权力本质。在利益方面有五点可以做为评估的指引〔Hatten 1988〕,包括: 

对象-资讯决策者必须确认利害关系人的态度以决定有哪些支持者与反对者。 
行动-哪些行动会刺激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会敏感的事情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目标。 
信念-指利害关系人对决策者的了解、对决策者所持的假设、他们认为决策者会如何影响他们或他们会如何影响决策者、他们如何衡量决策者的绩效及时间与趋势如何影响他们的权利与行动。 
合作潜能-利害关系人之间是否互相关联、利害关系人与资讯决策者之间有何差异、这些差异是基本的或是表面的。 
筹码-利害关系人与资讯决策者各自拥有哪些筹码及这些筹码的重要性。 
在权力评估方面,必须了解(1)一利害关系人的政治力与经济力(2)一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是否公平(3)利害关系人是否会寻求其他的权力来影响决策者(4)决策者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力本质。 

步骤三、建构利害关系人的道德责任矩阵 

步骤二之利益与权力本质的评估是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优劣形势,并用以建构一个完整的冲突网路。然而,冲突的解决并非完全以利益及权力为依归,还必须考虑决策者的责任与道德义务,因此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有必要建构利害关系人的道德责任矩阵。本文归纳Collins(1994)对于软体建构与使用之伦理分析所导出的四个角色的责任,建构出此四个角色间之利害关系人责任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软体建构与使用之利害关系人责任矩阵 

软体供应商 购买者 使用者 第三关系人 
软体供应商 赚取合理的利润 合理的使用保证
有关测试过程及潜在缺点的报告
清楚的操作说明
教育使用者安全及有效地使用系统

对于不当使用有保护措施

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援
公开软体所提供资讯的正确率
软体应有公开的测试以保护身体、精神或经济上可能的损失

购买者 与软体供应商有合理的议价
得知软体相关的情报并评估其价值以做出合理决策

协助软体供应商与使用者之间的沟通
在合理的预算下提供适合使用者高品质的软体
代表使用者利益来面对供应商
公开软体的功能及其限制
所买的软体能保护社会大众的安全

使用者 尊重资讯产权 对软体计算能力的合理要求
主动地与购买者沟通
在软体的学习与使用方面愿意与其他使用者分享 降低可能对社会大众的伤害
熟悉软体的能力与限制

第三关系人 熟悉软体的能力与限制
提倡一个适合品质优良软体发展的经济与法令环境
熟悉软体的能力与限制
提倡一个适合品质优良软体发展的经济与法令环境
从使用者处期待合理服务
熟悉软体的能力与限制
认识软体的能力与其限制
提倡一个适合品质优良软体发展的经济与法令环境


步骤四、发展行动策略 

在完成前面的冲突网路与道德责任矩阵的建构之后,决策者就可以依据前面的结果描绘出对一个利害关系人使用的行动策略。首先应考虑与利害关系人的接近程度是直接或间接、是采取守势或攻势的问题,接著决定采取顺从、谈判、抵抗或避勉的策略,最后再决定运用哪些行动策略。 

在发展行动策略的过程中,决策者应该尽可能创造双赢的结果,而且反问自己对利害关系人与公众的责任,并考虑可能的后果及其它人对这些行动策略会有何看法,谨记著工具的使用与结果的追求一样重要。 

(三)、伦理理论的应用 

上一个阶段之资讯伦理议题的分析的目的是找出与议题相关的事实,以便确认利害关系人之关系并拟定可行之行动方案。然而光有事实还不够,事实只告诉我们问题的原因(what)、可采行的行动方案,并没有告诉我们应如何做(what ought to be)。因此一旦确认了事实之后,接著便需要试著对各种可行方案进行评估,但这个时候决策者可能面临下列几个问题: 

一个行动会产生那些利益或伤害?那一个方案可以导致最好的结果? 
一个利害关系人会有那些需要?他们有那些选择与需要什么样的资讯以保护他们自己?那一个方案可以对位利害关系人尽到责任? 
我们是否也容许别人采取同样的行动来对待自己?那一个方案是我们不希望他人采行的? 
那一个方案可以公平对待一个利害关系人,且无任何偏袒或歧视? 
那一个方案会符合个人之基本责任? 
什么是利害关系人主要的道德信念与原则?那一个方案可以符合他们的道德信念与原则? 
一个利害关系人有那些道德权利?那一个方案会比较尊重与保护这些权利? 
那一个方案有助于发展与维持个人良好的人格特质? 
当决策者面临上述问题时,有那些伦理理论可以加强他们的伦理思考是本阶段的重点。由于方案的评估牵涉到价值观,因此许多学者提出一些价值取向的方法来解决伦理的两难问题,而一种价值观背后都有伦理理论的支持。 

表2. 伦理理论之规范 

类别/名称 方法 目标 
结果论 功利主义 考虑集体的利益
在群体最大利益的考量下,拟定各种可行方案

估计一个方案之成本与效益
集体利益最大化 
规条基础论 普遍性理论 确认是否有人会因某一决策而影响到其需求或福祉
对那些被决策影响的人,确认对他们应负之责任

假如决策付诸实施,决策是否可被接受
符合权利与正义之法则 
黄金法则 不做出自己也不希望做出的行动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正义原则 那些行动可以将成本与效益公平地分配至一利害关系人
成本与效益之分配程序是否公正与明确

对那些达到不公平对待的人是否可有补偿的机会
遵守能公平对待一个人之规条 
基本责任论 确认个人之基本责任
凡事须符合个人之基本责任
遵守符合个人基本责任之规条 
相对论 行事须依情境而变
确认环境之主要的道德信念与原则
符合所在环境之法律、习俗及道德标准 
权利论 确认那些人的权利会遭受行动的侵犯
确定个人权利之法律与道德基础
保护与尊重个人道德权利 
美德论 行动有助于个人道德美德之增进
发展个人的特质
增进个人美德 

伦理理论是一个行动的准则规范,它是决定一个行动是对或错的基本前题〔Larue 1993〕。因此对于伦理理论的了解将非常有助于决策者在解决伦理议题时,提供一个思考的准则。虽然有许多伦理理论存在,本文仅提出八种主要不同观点的伦理理论以做为决策者的参考,并将它们分成结果论、规条基础论、相对论、权利论及个人美德论等五类。表2将这八个理论与上述八个问题互相对应,一个理论的方法与目标叙述如下: 

1. 结果论 

结果论(Consequentialist)是目标导向(goal-based)的理论,其特点是认为一个行动是否符合伦理,端视其产生的结果而定。而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便是结果论最常使用的方法。功利主义理论在19世纪由Benthan&Mill(1957)所提出,其特点是一个环境相依的伦理,也就是要求决策者能够(1)预测可能的结果及(2)评估这些结果的利益。这种理论认为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净利时的决策在道德上就是对的,无视于此行动的动机或手段。它采用类似成本/效益分析来看伦理的两难,在此利益可被定义为愉快、满足、知识、生命或健康。成本则可定义为痛苦、不满足、无知、死亡或病痛。 

使用功利主义来分析伦理议题时,第一步必须找出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第二步再质问这些行动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有那些,及分析位关系人遭受的伤害及获得的利益。第三步是依据分析的结果选择会产生最大利益及最小伤害的行动。 

虽然客观、有效率的功利主义经常被使用,但在资讯科技相关的行动方面,在结果的预测上帮助似乎不大,这可从三方面来看: 

(1) 技术相关的行动之利益和成本无法可靠的预测,亦无法适当的衡量。例如,网际网路的原创者当初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它来交换资讯,并非当成虚拟社会的工具。 
(2) 资讯科技常被运用于改善健康及拯救生命,而这些利益与成本均难以测量。 
(3) 资讯科技的实用价值相当高,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效用,但是对谁的效用较大很难测量。 

以上三点原因,常造成功利主义无法应用在评估资讯科技相关的行动方案中。 

2. 规条基础论 

规条基础理论依据的规条之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为绝对理论,即决策者行为要符合道德,其必须依循一些特定的法则,如普遍性理论及黄金法则;另一为条件理论,即规条在不同时机、地点可加以修正,如正义法则及基本责任。 

(1)普遍性理论: 

十八世纪思想家Immanuel Kant(1724-1804)是普遍性理论(Universalism)的先驱,它又称之为义务论(deontological ethics)。这个理论强调普遍性,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行动原则,它并不评估行动的结果,相反的,一个行动是否具有道德价值(moral worth),端视此行动是否具有普遍性(universal)的道德或权利。在Kant的理论下,一个有道德行动具有下列三个条件:(1)具有普遍性,可以应用至所有人及所有情况,但不伤害其它人;(2)能尊敬别人并保证他们的权利不会受损,例如,任何决策者若欲侵害其利害关系人的隐私权或产权时皆应被禁止;(3)尊敬别人的自主权,个人有权去自由选择他们想要的。与功利主义理论不同的是此理论强调行动的方法,而非行动的结果,因此该理论又称为非功利主义。Kant的理论著重于行动的理由或动机是否符合道德,他称之为类别命令(categorial imperative)。类别命令的精髓在于三个道德准则: 

普遍性(universality):一个人行动的理由必须是个人可以据此采取行动。 
及他性(transitivity):一个人行动的理由必须是他也愿意别人如此对待他。 
个体性(individuality):此准则所描述的是一个道德两难的问题,他指出任何人的行动,无论是其采取的工具或目的为何,都应尊重别人。 
Kant的类别命令迫使决策者必须考虑他们的责任,以使得他们的行动能对环境中的一个人展现出负责与尊敬的态度。它所阐述的伦理原则已不注重成本/效益分析,而同时考虑了权利与正义,也就是不能否定人的存在价值。 

类别命令虽然能照顾一个人的利益,但它也有以下三个缺点: 

它无法清楚地告诉我们该如何平衡互相冲突的权利,且其论点也因为不够严密而缺乏实用价值。 
在伦理两难的情况下,个人在做决策的时候很难顾及一个利害关系人。 
与功利主义相较,功利主义是太重视结果,而此理论太重视方法。 
(2)黄金法则: 

绝对规条之二是黄金法则(Goden rule),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无论在何种情境下,决策者认为可以采取的行动,也必须是他容许其它人可以采取的,此理论已成为最常引用于决策者与其社区关系内的伦理架构。这个理论模式已将资讯决策者的各种关系个人化,并藉著在评估不同选择方案时加入角色互换的考量,使决策行为更符合公平伦理。 

黄金法则的缺点是决策准则的模糊性,使得其在应用上,可根据个人利益做出不同的解释。 

(3)正义原则: 

条件的规条之基本观点是认为法则在某些情境下会被打破,它强调伦理不只局限于方法和结果,而必须顾及权利与正义。正义原则(Justice)是持这种观点的理论之一,此理论由John Rawls(1971)所提出,他对功利主义未考虑权利和正义提出一些批判。正义原则所强调的道德权威是如何将机会与努力公平地分配给一个人,也就是让一个利害关系人享有公平的机会去发展他们的知识、技能及天赋,以发挥他们的潜能。另外,正义原则也强调对那些做错事情的人给予惩罚。 

Rawls以个人处于不了解自己的技能、能力及环境下(即他所谓的初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选择为基础,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同等自由原则:个人具有同等的自由,且并被保护免于他人的伤害。 
差异原则:一个具有生产力的社会难免会有不公平的现象,这些遭受不公平现象的人应该被安排,使得(a)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的生活能改善以及提供弱势族群较多的利益(b)个人在社会中任何机构都有追求职务的公平机会。 
正义原则主要被批评的是在其对初始状态的假设,因为初始状态是假想的情况,所以初始状态中人们的选择会是什么亦不得而知。 

(4)基本责任: 

持条件规条之观点的另一个理论是Ross(1969)所提出的基本责任理论(Prima facie),该理论认为个人都具有某些基本责任或义务,这些责任或义务是与道德息息相关的,且在某些情况下会有所冲突,当责任间有冲突时,伦理决策决定那一个责任是比较具有义务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电子邮件(email)之使用虽有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暴露的缺点,但当其使用所带来的道德利益比其缺点来得重要时,使用者可依据此理论选择使用电子邮件。 

基本责任理论的优点在于使用这个法则所得到的结果不会忽视基本的道德责任,它会强迫使用者注意到可能会被无意中忽略的义务。然而其主要的缺点是当责任发生冲突时,没有适当的方法决定其相对权重和相对优点。 

3. 相对论 

相对论(Relatvism)强调并没有一个唯一、且普遍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这个理论的主要论点为文化相对论,亦即所谓的入境随俗,认为个人在不同的国度必须依据当地的法律、习俗及道德标准来行事。 

相对论认为未经普遍证实的道德原则不能用之于所有的状况,因此它假设没有任何普遍的道德标准,这使得相对论者在采取任何行动时,总是会有藉口来辩驳他们没有错。例如散播不实的资讯,只要他们所在的社会可接受这些不道德的行为时,他们便可认为自己没错。 

4. 权利论 

因为社会上的道德权威,使得一个人都会被赋予基本之道德权利,不能因为对人喜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对待。权利论(Rights)强调人之不同于事务,在于人享有法律所许可之范围内可自由选择的尊严,而且其选择应受到基本的尊重。人不像事物,可被操纵,因此若想对人施予控制,则将违反人的尊严。 

权利论告诉我们个人可以享有人身自由、财产、健康、安全、快乐等权利,除了这些基本权利之外,当然还有许多不同,但相关的权利。这些相关的权利可以被视为基本权利的另一种观点,因此也是决策者必须考虑的,以下所列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可以提供决策者一个思考方向。 

事实真相权:对于那些会显著影响我们决策之事务,我们有权被告知。 
隐私权:只要我们不违反别人的权利,我们有权相信或去做自己所选择的事。 
不被伤害权:除非我们故意去做会被伤害的事情,或故意去做出会被惩罚的事,否则我们不应被伤害。 
同意权:若双方已订有契约,则我们拥有契约所赋予的权利。 
使用权利论来决定行动是否符合伦理时,我们必须反问,行动的过程或结果是否会伤害别人的道德权利?当行动侵犯到个人的权利时,侵犯得愈严重,伤害也就愈大。权利论虽然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但也有下列缺点: 

个人权利之赋与,可能被某些个人或群体用来作为自私或不道德之利益争取。 
权利的保护可能促使某些个人权利之赋与,必须牺牲他人之权利。当某些个人之权利会影响到他人之权利时,公平与正义的问题便会产生。 
权利的限制也是一个问题,例如,政府或一些团体虽可能使整个社会受益,但也会威胁到个人或群体的权利,因此必须权衡该给予多大的权限才能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5. 美德论 

美德(Virtue)是假设任何人在其努力的过程中,心中都有一个理想以做为个人行事的标的,这个理想不仅规范个人行事的标准,也提供人性的发展。当个人思考著自己是怎样的人,或想成为什么类型的人时,这个理想就会在个人的心中慢慢成型。 

美德可以看成是一种可以发展个人最高潜能的性格(character)或特色(trait),它使得我们去追求理想。诚实、勇气、怜悯、宽大、忠诚、正直、光明正大、自我控制、及明辩是非等都是美德的范例。美德也类似一种习惯;也就是说,一但有了这个美德,它就成为个人的特色。此外,一个人若养成了美德,他的行事方法自然会与道德原则一致,亦即有美德的人是一个有伦理的人。 

美德在伦理上的应用是以增进个人的性格或特色为主,也就是决策者在行动的时候,应该反问自己,“我自己是怎样的人”,任何决策应该表现出个人的勇气、谨慎、自我克制及正义公平的行为。 

(四)、决策实施 

决策者若能对上述之伦理理论有所了解,不仅有助方案的评估,甚至当日后决策受到批评时,也能够用来解释并予以回应。然而从以上八个理论的分析介绍中,可知一个论理决策的制定必须涉及多方面的考虑,而且可能随著决策者采用不同的理论便可能做出不同的决定。但其实这种对多元理论的需求,正表示出一个理论都是不完整的,及论理议题之多重本质。故当决策者思考决策该如何制定时,必须考虑多种观点,才能判断那一个行动方案是最好的。 

由于上一阶段之伦理观点的方案评估已决定出一个方案的适用性,决策者此时可从这些方案中选取最好的,然而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下有几个步骤可帮助我们将一个方案重新审视,以做为方案选择的依据: 

1.将一个方案进行敏感度分析,分析某个因素改变对此方案的影响。再依据不同伦理论点询问自己下列问题: 

此方案之利益是否大于成本? 
是否对一个利害关系人尽到责任? 
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尊重? 
成本与效益是否公平分配? 
是否有益于个人特质或增进个人美德? 
是否符合所在环境之习俗与道德标准? 
是否符合个人之基本责任? 
是否允许别人据此采取同样的行动? 
若对以上问题之回达皆为“是”,此方案很可能符合伦理,若回达皆为“否”,可能不符合伦理,如答案是混合型的,则不一定符合伦理。 

2.思考决策的结果对利害关系人造成的影响,以及所采用的伦理论点是否会冲击到其他伦理论点。 

3. 询问自己:一个有品德的人是否会如此做?,一个诚实正直的资讯专业人员是否会如此做? 

4.此决策是否可化成一般准则并用于类似情况? 

5.那些有很好判断力的人对此行动会有什么看法? 

6.再回想看看决策是否正确?是否自己对决策会产生任何不满意?若是的话,想看看是那些因素导致不满意,继续修正自己的决策,找出一个新的准则。 

(五)、决策回顾 

决策的过程无是否有瑕疵,决策是否正确? 
对决策结果是否满意? 
这个决策及其结果对自己或其他人而言,是否都是一个最佳的结果? 
其他人在回顾这个决策时,他们的看法是否与自己的一致? 
将满意的结果融入生活中。 




四、结论 

本文从伦理理论观点导入个人之决策的制定,这对于资讯时代中不道德行为的防止将具有积极的效果,可以从两方面来谈。首先,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强调将伦理理念融入决策及生活细节中,是从个人的内化来防止不道德行为。一个资讯化的社会中,伦理议题的复杂度高,范围亦广,社会、组织、或协会所制定的规范条文不仅难以完全涵盖所有的情况,规范之间可能也会有冲突,因此最积极的做法是由个人的道德决策做起。 

其次,影响资讯伦理形成的主导因素应该是动态的,是随著情境而变的。要建立一套放诸四海而皆准的伦理守则是不太容易的,且资讯科技的发展一日千里,决策面对瞬息万变的环境,难有一些准则告诉决策者应如何做。而且随著资讯科技的成熟及资讯化社会的形成,决策者的行动不能从以往之利己的决策观点(即只以决策者的道德标准为考量依据)出发,而必须是逐渐趋于考虑社会责任、资讯伦理等方面的因素;也就是在资讯伦理的影响因素中,将由个人道德标准主导,走向决策情境主导。 

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也并非无任何缺点,在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过程中,一个阶段可能需要获得并处理相当多的资讯,以拟定出一个理性决策,但并非位决策者都能取得足够的资讯。所以,从资讯的相关层面来看,有些资讯与问题本身直接相关,有些则是与社会、政府、工作、职业或个人等环境因素相关之资讯;从资讯范围来看,可从法律或既定政策的资料到个人自己的信念都有。然而根据Simon之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理论,受限于人类本身之资讯处理能力,决策者原本就无法周延考虑所有可行方案,评估其后果以找出最佳决策;且人类对于外来资讯的刺激也会依其特有的认知方式及人格特质加以过滤,并赋予资讯其所认知的意义。同样的,本文提出的伦理决策在此一状况依然存在,决策者的认知、可用的资讯及资讯的处理方式,对决策后果之风险评估以及伦理议题之结构化程度都可能影响伦理决策之最后结果。 

虽然个人受到有限理性的限制,但这并不是意谓著以决策观点来防制不道德行为是一件困难的事。决策的目标是在有限资讯的状况下,做出最符合道德的决策,并非做出一个最完美的决策;亦即在有限资讯的情境下,提升个人的道德层次。根据Kolhberg的道德成熟理论,人的道德层次是可以经过训练、宗教影响力、直觉及逻辑思考等方式来提升(Kirrane 1990),因此只要将伦理理念融入决策及生活中,对于个人或组织在生产、销售、购买或使用资讯产品过程中之不道德行为的抑制,仍是直接有效,而且是正本清源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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