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注册会计师有条件承担责任是由于内部外部众多原因造成的。抑制证券市场中利润操纵之风,解决“期望差距”的争论,不可单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所有的责任,笔者建议如下:
1.从我国具体执业环境出发,加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在不断提高其执业能力的同时,要不断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不能仅为降低个人的职业和财产风险便置大众责任而不顾,管理者舞弊也只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或政绩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敢于顶住压力说真话。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在强化法制环境的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如目前有关部门未对被出具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做出任何处理,这是不利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应尽快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并加强对于会计作假的打击力度。
3.推动事务所体制改革与建设。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已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同时,还应强强联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扩大规模。只有事务所规模大了,才能承受得起失去客户而发生的损失,才能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加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我国虽然规定由股东大会聘请事务所,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资本主体缺位,股东控制权残缺和经理人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缺陷。大多数公司实质上是由管理当局来聘请事务所,这种情况下,“独立性”没有了根基,事务所是难以顶住客户压力的。
5.继续完善审计准则,使审计人员在严格地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尽到了职业的谨慎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查出舞弊也不承担责任。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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