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湖南自考网 > 毕业论文 > 法学类 > 文章详情

湖南自考法学类毕业论文: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解读

2018-10-27 17:12:48
来源: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毕业论文是一项很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考生能不能顺利的拿到自考文凭。所以湖南省自考网收集整理了湖南自考法学类毕业论文: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解读仅供同学们参考。

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解读

 

  摘要: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行政法治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影响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

 

  关键词:行政法治;意义;正当价值

 

  行政法治的精神实质受制于时代的发展和变化。行政法时代精神的解读既是一个行政法治实践问题,也是一个行政法哲学上的问题。如果能从法哲学层面对行政法治时代精神做出科学解读,那就必然会对我国建设法治政府乃至于法治国家有所助益。

 

  一、行政法治简介

 

  1、内涵。

 

  行政法治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行政活动的机关、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包括三层涵义:①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机关不能自由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為;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活动的目的、程序和条件,行政活动必须受法律的拘束,符合法律的规定;⑨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行政机关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2、意义。

 

  3、行政法治就是政府的行为应当与法有据,应当依法执政。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办事,并且政策公开透明,政府才能有资格代表公民行使权力,才能避免人治行政,行政法治才能实现。对行政法治的理解,关键在于对行政“权力”的理解。行政“权力”实质是“职责”,是一种依法执政的法定责任,因此,其权力来源于法律,而不是领导的主观言行。这样一来,行政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政府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无法律,无职责,即无权力。唯有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行为只要合理、合法,就无需当心受政府权力欺压,社会才会安全。

 

  二、行政法治在当代的正当价值

 

  1、宪法至上的价值。

 

  人类社会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而现代意义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形成,则是以宪法典的制定为前提条件。即是说,在现代宪法制定前,国家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应以专制为特征,因在宪法和宪法制度形成前,国家权力很难有科学的理论划分和实践划分,是一个机构甚至于一个人集中了国家的所有权力,而手上握有权力的机构或个人,由于不受内、外在条件的制约,故其的权力行使也带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这也是专制权力行使的共同特征。另外,在现代宪法产生前,国民受制于政府,政府是国民权力的来源,而国民则受政府权力的支配,而现代宪法制度则将这种逻辑关系做了颠倒,那就是国民是政府存在的基础,国民的权力是政府权力的来源,而二者的关系通过宪法秩序予以确认。

 

  总之,通过宪法及宪法制度,确立了国民、公民或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通过宪法确立了国家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在内的构成及职责,确立了行政系统的职权范围和活动的空间范围。当然,不同的政权体制所选择的宪法形态有所不同,但现代宪法都毫无例外地将政府行政权放置在了各种各样的制约机制中。同时,宪法在一个国家政治生活和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与该国的法治进程天然地联系在一起,通过宪法制度,对行政系统及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治理是重中之重。

 

  2.理性化的价值。

 

  从国家秩序的稳定性角度讲,行政权应具有相应的强制性,行政系统应有相应的行政权威,然而,二十世纪中期以后,行政权对社会过程进行了非常强势的干预,行政的规制也渗入到市场的运行中。同时,行政的强势性也使行政权的行使带有强烈的非理性色彩,这种非理性色彩可表现为行政系统通过单方意志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就是说行政主体设定义务的行为是由行政主体自行决定并自行运作,这种强势性还可表现在行政系统在对社会进行控制时,常是多变的、不可预期的,这种强势性还表现在行政系统的行为常是不连贯的。这些非理性的行政权力行使,其本质都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都是公权在对私权干预过程中的无序性、行政系统在权力行使中的强势性、不可测性及选择性都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说到底是将人的意志加进了行政权的行使中,也许受这种意志左右的行政权行使会产生较高的效率,但他在什么情况下都是非理性的。因此,行政法治在当下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能体现行政权行使的理性化。

 

  3.社会治理价值。

 

  我国长期以来对政府行政系统行为方式的定位是行政管理,行政系统是通过对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单方控制而为之的。当然,政府管理还有其他一些内涵,例如管理过程中,政府行政系统可单方面制定规则,可单方面为其他社会主体设定义务等。而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则从深层次上改变了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一则社会治理是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方式,包括行政系统、利害关系人、相关的社会组织、行政相对人等,他们共同构成了治理的主体,这必然比原来的单元主体治理更加具有优势;二则社会治理是一种公平而治,而不是简单地通过行政强权进行的治理,这更能体现治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三则社会治理的治理对象也是多元的,在社会管理的概念下,治理对象仅是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而社会治理则将所有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主体作为治理的对象;四则社会治理的调控方式是法律机制,也就是说,在社会治理中,所有主体都是通过法律关系而进行连接的,它们之间不存在简单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一种权力和义务及其主体的转化形式。从上列含义可看出,行政法治与社会治理的概念相互贯通,但同时还要强调,行政法治所突显的是对行政的社会治理。因此,对行政进行治理,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涵。

 

  4.司法最终裁判的价值。

 

  人类法治文明有一个重要的测评标准,那就是司法权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在政治机制和社会系统中出现的所有冲突和矛盾最后都可通过司法权予以解决。所以,现代宪法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都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往往是广义上的,是指司法权能对立法的制定行为进行相应的审查,司法权能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在一些国家,对行政权的治理便包括了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之所以要肯定司法既对立法行为的审查,又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关键在于司法是最能靠得住的部门,也是危险最小的部门。司法对行政的审查,既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也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形成了行政诉讼制度或与行政诉讼制度相似的司法审查制度。由于行政系统的抽象行政行为在目前情况下仍然不能接受司法审查,正是这种情形,导致我国长期以来诸多因行政权引起的纠纷没有走上司法救济的渠道,甚至通过司法已经完成救济的案件,也被不适当地纳入到了信访制度中。总体来讲,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还不是完全司法化的,司法的最终裁判还非常有限,但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有了新的认知,甚至有了新的制度构造。此外,行政法治中有一个重要的板块,就是正确处理行政系统与立法系统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行政系统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等。需注意的是,权力机关对行政系统的监督应予以强化,这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而行政法治还有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当行政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纠纷后,纠纷的解决可以强调多元机制,但最后的解决机制必然要回归到司法系统中。若司法权不能成为行政纠纷的最后解决机制,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治,因为它强调了政治机制对行政的制约过程,而从法治进一步的测评体系来看,司法的最终制约才是最符合现代意识的测评指标。

 

  三、结语

 

  行政法治是国家宪法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用法律来调整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在宪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此乃法治的目的。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要对人民授予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

以上是湖南自考法学类毕业论文: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解读”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同学们可持续关注湖南省自考网我网会对湖南自考毕业论文及时进行更新。

湖南学历提升报名热线:
蒋老师QQ咨询 QQ咨询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2025年自考、成考、网教报名进行中,点击立即报考咨询>>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南自考生网微信公众号、客服咨询号,即时获取湖南自考、成考、网教最新考试资讯。

  • 湖南自考官方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免费拿资料

  • 微信扫一扫咨询

  • 微信扫一扫咨询

免责声明

1、鉴于各方面资讯时常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考试院通知文件为准。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联系方式 :QQ(393848300)

3、如转载湖南自考生网声明为“原创”的内容,请注明出处及网址链接,违者必究!

市区导航: 长沙市自考  |   株洲市自考  |   湘潭市自考  |   衡阳市自考  |   邵阳市自考  |   岳阳市自考  |   常德市自考  |   张家界自考  |   益阳市自考  |   郴州市自考  |   永州市自考  |   怀化市自考  |   娄底市自考  |   湘西州自考  |  

特别声明:本站信息大部分来源于各高校,真实可靠!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所有信息以实际政策和官方公告为准!

湖南求实创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湘ICP备1802304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