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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法学类毕业论文:试论电子支付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

2018-10-25 10:51:00
来源:湖南自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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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支付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

 

  摘 要:加强电子支付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全球性热点课题。基于此,从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价值入手,对当前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优化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基于计算机技术、电子通讯技术等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与广泛应用下形成的个人或单位通过电子终端设备发送支付指令进行资金转移或支出的消费行为。随着电子支付市场的不断扩大,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性愈发凸显,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支付环境安全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等为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严重威胁。因此,从法律层面出发,以行政法保护为基础,实现电子支付中消费者行为的有效约束,为消费者提供有效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一、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价值

 

  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推动了电子支付的应用与发展,随着电子支付普遍性与广泛性的不断提升,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渐凸显。例如,用户在采用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资金转移与货币支出过程中,由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增强支付风险,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威胁;在支付过程中,支付终端设备需与外部网络进行连接,容易导致信息泄露、个人信息被窃取等问题的产生,从而使消费者权益遭到侵害[1]。而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则是从立法层面入手,通过制定有效行政法律规范,实现电子支付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消费者与电子商务中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监督、诉讼处理、违法行为纠正与处罚等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二、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现状

 

  在有关资料研究与分析的基础上,从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立法与执法两个方面,针对现阶段我国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现状做出如下探讨。

 

  (一)立法现状

 

  在电子支付中,由于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立法主体相对较多,包括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地方行政机关等,因此所制定的行政法保护制度相对较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电子商务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力度与强度,但是多样化的行政法制度,使实际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出现“多头管理”问题[2]。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法保护制度制定依据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加之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从而使现行政法保护制度之间出现矛盾,不利于相关工作的组织开展。此外,由于电子支付市场范围较广,在金融市场调控与市场环境监管中,电子支付中涉及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存在模糊性。

 

  (二)执法现状

 

  受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立法的影响,在保护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加之各管理部门或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与沟通,从而增强保护难度,使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与此同时,由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在电子支付市场中的地位较低,导致电子支付过程中存在权责划分不公正、不公平问题,加之我国尚未针对支付弊端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制定相关立法,不利于消费合法权益的保护[3]。此外,我国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诉讼渠道相对单一,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与损害时,无法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与解决。另外,在行政法保护制度执行过程中,相关监督机制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法质量与效率,不利于行政法保护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优化对策

 

  (一)实现立法的有效完善

 

  针对现阶段我国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立法问题,我国应注重国际成功经验的有效借鉴,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与改革,实现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通常情况下,在立法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两个层面出发,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提升金融机构责任分配的公正性,保证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中安全义务的有效履行。

 

  (二)实现“多头管理”问题的科学处理

 

  在立法制定与行政法保护制度执行过程中,需以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在坚持立法统一的基础上,通过协调各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促进各组织结构之间的有效沟通与交流,实现“多头立法”与“多头管理”问题的有效处理,保证各项行政法保护制度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建立完善行政法保护制度执行机制

 

  为实现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执行力的強化,提升行政法保护制度执行质量与效率。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投诉管理机制,拓宽金融消费者投诉路径。与此同时,借助网络平台,构建在线投诉与案件处理机制,提升案件接收与处理速度,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一时间得到权益维护。

 

  (四)加强行政法保护制度执行监管力度

 

  构建完善的行政法保护制度执行监管机制,用以对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保证行政法保护制度执行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并针对行政法保护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与处理。

 

  四、结论

 

  总而言之,由于在电子支付中,受金融消费者自身意识、信息不均衡性等问题的影响,消费者权益容易遭到侵害。对此,利用行政法保护制度对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可保证金融纠纷问题的公正、公平处理。现阶段我国电子支付市场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因此,需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先进经验进行不断创新与完善,保证行政法保护制度价值与作用的充分发挥,推动电子支付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继红.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基于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流动的负面风险分析[J].法学论坛,2016,31(06):92-102.

 

  [2]闫佳琨.行政法视角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5(32):220-221.

 

  [3]徐雷.电子支付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4(08):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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