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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条例(试行)通知

2023-08-02 14:28:33
来源:
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子予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 20号)、《关于授予成人高

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等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二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1.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课程设置中的每一门课程考试及相关考核;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且在外语水平达到条件后,毕业时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且成绩合格。

(三)外语水平的要求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学校教务处组织的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参加2020年及以前的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申请者需达到毕业要求,毕业时及毕业后一年内达到上述外语水平条件之一,申请学位时须提供成绩真实有效的核验途径和

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四)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间必须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

第三条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须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或触犯国家法律,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处分仍未取消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校外教学点提供申请材料,校外教学点须按要求审核、汇总以上材料,在每年4月和10月将符合授予条件的材料(包含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由教学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继续教育学院,保证信息正确并对此负责。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二)评审由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审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和资格,于每年6月和12月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进行复核,再由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授予学校对审定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 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国家、省学位管理有关规定及本条例要求情况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若遗失或损坏, 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2024 年及以后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位授予按本条例执行。

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湖南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如以前文件中有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新闻来源:http://cjxy.hnucm.edu.cn/info/1014/23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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