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风险的保险转移
1、保险的概念?
答:首先,保险属于经济范畴,是集合同类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
其次,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要约和承诺,订立的保险合同。
其三,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众多的经济单位结合在一起,建立保险基金,共同对付不幸事故。
2、保险这一概念具备的要素?
答:(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
(2)补偿损失,安定生活。(经济补偿,以减少风险损失的程度)
(3)集合众多的风险单位。
(4)保费负担,公平合理。(保费众担,收费、理赔公平)
3、保险的优缺点?
答:(1)优点:①.补偿风险损失,保障经济生活安定。
②.减少不确定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③.为社会提供长期资本来源。
④.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2)缺点:①.保险经营费用的发生。(保费经常发生且较高)
②.道德和心理风险的增加。
4、可保风险及其条件?(保险的适用对象只有可保风险)
答:可保风险是指保险可以承担的风险,即投保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这种风险。
◆理想的可保风险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
b.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但风险损失本身是可以确定的;
c.风险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
d.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
5、保险购买的程序?
答:(1)选择保险险种;
(2)确定保险金额;
(3)议决投保程度;
(4)研究保险费率;
(5)选择保险机构;
(6)推敲保险条款;
6、怎样选择保险险种?
答:(1)首先,风险管理者必须了解经济单位所面临的风险及其性质、特征。
(2)其次,风险管理者要了解当前保险市场的供给状况。
(3)其三,对于某些确需转移的风险,如果在保险市场上没有相应的险种,风险管理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议订有关条款,签署保险合同,实现风险转移。
7、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
(1)财产保险方面,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⑴.定值方式。对于某些在保险有效期内市价变化较大,或本身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风险管理者可以与保险公司商定一个固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⑵.不定值方式。不载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而只写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财产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来进行赔偿。
⑶.重置价值方式。重置价值是保险财产受损后重新购建的价值。风险管理者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重置价值方式投保以使财产得到充分的保障。
⑷.原值或原值加成方式。根据投保时保险财产的账面原值,或者再增加一定的成数或倍数来确定保险金额。
(2)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①.生命价值法。(人寿险)
②.需要法。(医疗、意外伤害险)
8、议决投保程度的方式?
答:议决投保程度,即:安排部分保险。从本质上说,这是风险转移与风险自留的结合。
通常有三种方式:
(1)不足额保险,即经济单位以不足额投保,这样的保险合同称为不足额保险合同;
(2)自负额保险,自负额条款来完成,由经济单位自行先承担一小部分风险损失;
(3)限制损失保险,这是自保与巨灾保险相结合,以自保为主而对于可能危及自保基金的风险购买巨灾保险。
共性: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金额。
区别:自己承担的损失程度不同。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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