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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的地位
关于劳动法的地位问题
劳动法的地位所研究的问题,实际上是分析劳动法在全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部门,还是属于哪一个部门法之中。传统的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为划分标准,同时,也不排除以调整手段等其他标准作为划分标准。
国内外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的地位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如认为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法是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法与私法交叉部分的新法域等等。但多数人认为劳动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学学科进行研究。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是: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的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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