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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自考00251统计法规概论复习资料(10)

2020-05-27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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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

        (一)统计机构的概念。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统计机构可以根据其设立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统计机构(又称官方统计机构),是由国家设立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一般来说。还应该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所设立的统计机构,有些国家在议会设立的统计委员会即属于这一类。另一类是民间统计机构,与国家统计机构相对(又称非官方统计机构,与官方统计机构相对),是由民间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统计机构,包括各种调查公司(中心、事务所)和从事统计调查的信息咨询公司(中心)、行业协会及其他一些社团组织等。

        (二)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设立的政府统计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局、统计委员会或统计处、统计科、统计股等,这些机构都是政府组成部门。

        统计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是:

        (1)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职能机构。

        (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2、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部门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主要负责人。

        3、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设置。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指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部门、地方、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是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统计任务最为重要的两支力量。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完成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任务的综合职能机构,其统计任务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的统计任务,也包括国家、地方、部门统计任务延伸到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该单位完成的统计任务。

        二、统计机构的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也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统计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订全国性的统计工作规章、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2)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报表制度,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3)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组织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包括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基本单位等项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全国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管理民间与涉外调查。

        (4)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国际基本统计资料,对国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并同我国进行对比研究。

        (5)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全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级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6)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7)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

        (8)领导和管理设在各地的直属统计调查队伍(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组织指导全国统计队伍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9)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际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新闻出版工作,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和职务评聘工作。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统计事项。

        (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职责。

        根据《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含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主行政计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2)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

        (3)搜集、整理、提供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向当地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计咨询监督意见。

        (4)审查本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管理本地区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5)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规划、协调、管理本地区社会全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培育和发展本行政区域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6)统一管理本地区直属的统计调查队伍。组织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组织指导本地区统计干部培训以及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7)执行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本地区统计信息工程和统计数据库网络。

        (8)承办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统计事项。

        (三)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一第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这些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物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并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2)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3)按照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它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的情况、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4)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5)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统计于部培训;进行本部门的统休教育、统计干部培训;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考核与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四)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具体说来,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2)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3)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部门、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五)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职责。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有: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并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2)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统计员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3)管理本单位的统各地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4)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皮。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是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视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多年统计实践经验,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基础,建设有两个重点:一是要求企业事业组织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二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伪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在当前企业事业组织普遍存在统计基础工作薄弱,造成原始统计数据不实,进而严重影响宏观统计数据质量的情况下,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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