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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3325劳动关系学内部复习资料(2)

2019-03-09 09:14:00
来源:湖南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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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如何产生答:集体合同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合同,并对集体协商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该规定,集体协商每方代表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一般情况下,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工会主席为首席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则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则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15天内没有异议的,则合同生效

        59.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以及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答:劳动合同解除有①双方协商解除合同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③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④解除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的终止有①合同终止的条件②合同终止的程序。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及个方面:①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得以确立,即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②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③未经协商,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增减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而承担责任④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⑥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约定条款答: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主要有: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社会保险⑦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⑧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约定条款主要有:①使用期②培训③保守商业秘密④竞业限制条款⑤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⑥其他事项)

        61.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被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和保密性特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均可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单独订立保密协议,就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保密问题达成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确定竞业限制的形式和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企业的补偿义务,包括预订按时足额支付经济损失的赔偿金,明确劳动者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等。)

        66.冲突的根源答:一、根本根源1异化的合法化2客观的利益差异3雇佣关系的性质二、背景根源1广泛的社会不平等2劳动力市场状况3工作场所的不平等4工作本身的属性

        67.劳资双方冲突的根本根源答:分为“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1异化的合法化2客观的利益差异3雇佣关系的性质二1广泛的社会不平等2劳动力市场状况3工作场所的不公平4工作本身的属性

        68.成熟的劳动关系时代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答:1经过前几个时期劳动关系发展的基础,政府不但认识到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而且调整手段也已经相当完备,立体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为劳资双方有效沟通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也比较完备。2在政府立法、服务体系干预下,管理方与员工双方都更愿意通过相对缓和的形式来解决冲突,使双方都得到好处,因此从总体上看,冲突的激烈程度在不断下降,合作成为劳动关系的主流。3经过长期的发展,‘三方格局’形成,员工参与管理的产业民主制度、集体谈判制度等都已相当完善。解决劳资矛盾、劳资争端的途径趋于制度化和法律化。

        69.确定集体协议内容的原则答:1‘剩余权利’原则2“公平管理”原则3“隐含义务”原则4“权利分享原则5“工作权利”原则

        70.谈判力量的组成要素答:一如何理解谈判二谈判的内容三谈判的底线四谈判的准备五谈判阶段

        名词解释

        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4.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5.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6.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8.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9.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

        10.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11.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之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12.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13.失业保险我国过去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4.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15.个人的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为3人以下的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16.集体的争议,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17.退职,是指劳动者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提前退出劳动岗位的休养。它是一种准退休,是退休的一种补充形式。

        18.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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