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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湖南自考经济法学:劳动法00167复习资料(16)

2017-06-05 18:50:00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2017年10月湖南自考经济法学:劳动法00167复习资料(16)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及内容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

1.劳动者方签约人

劳动者方签约人一般情况下为工会,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根据本国法律或条例正式选出或委任的代表为劳动者方签约人。

2.用人单位方签约人

从各国的立法看,用人单位方签约人既可以是用人单位(雇主)本身,也包括用人单位(雇主)的团体或组织。

与工会相对的集体合同当事人主要限于用人单位。

(二)我国集体合同订立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注意】此部分内容为识记性知识点,注意出选择题。

(三)我国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由双方推选代表进行。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1)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一般规定。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①参加集体协商;

②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③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④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⑤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的产生。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其上级工会指导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对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的保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因上述权利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用人单位一方代表的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2.集体协商、形成草案

集体协商的一般规则有:

1)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①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②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③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④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⑤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3)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③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④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3.通过草案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充分讨论、酝酿,提出修改意见,并就修改后的草案正式表决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时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而且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讨论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

4.集体合同的审查与生效

集体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法律不仅明确规定集体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还专门设置了一个颇为严格的审查程序作为其生效条件。

1)报送期限。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在签字后的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审查机关及管辖范围。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审查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①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4)审查意见书与审查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③审查意见;

④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并积极履行各自义务,确保集体合同的顺利实现。

【例题·单选题】集体合同生效于( )

A.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日

C.双方收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书之日

D.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件之日起l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四)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因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以下途径处理:

1.当事人协商

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双方及时化解分歧,达成共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1)提出申请和受理申请。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后者应及时受理申请。视情况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介入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2)协调处理的管辖。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3)协调处理活动的具体环节。

第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第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第三,研究与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第四,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4)《协调处理协议书》的内容和效力。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5)协调处理的期限。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

6)协调处理的三方原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五)集体合同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有约束力。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各个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时间效力

时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有无溯及力和余后效力的问题。

其表现形式有三种类型:

第一,当期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

第二,溯及效力,即对其生效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产生约束力。有约束力的即为有溯及力,不产生约束力的为无溯及力。集体合同一般不具有溯及效力,但某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如有特别理由,并经集体合同管理机关认可,允许集体合同有溯及效力。

第三,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生效的劳动合同继续产生约束力的状况。余后效力旨在避免现存的集体合同效力终止后新集体合同生效前的无规则状态。

3.空间的效力

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什么地域、产业(职业)范围内发生效力。

全国性或地方性集体合同分别对全国范围或某特定地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产业(职业)的集体合同则对该产业的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企业的集体合同只对该企业的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它是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体现。世界各国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

1)列举式。(2)排除式。(3)自由式。

我国集体合同的内容属于列举式立法例。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按功能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标准性条款。

范围: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

2)程序性条款。

范围: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承担、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职工的录用、工资调整办法、奖惩程序、裁员程序等。

【注意】此部分内容大部分以识记、领会为主,可考的题型主要是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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