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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湖南自考经济法学:劳动法00167复习资料(5)

2017-06-05 18:33:45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2017年10月湖南自考经济法学:劳动法00167复习资料(5)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反映和影响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日趋完善。

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2.区别

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范畴不同

经济基础、内容范畴

上层建筑、形式范畴

前提不同

劳动过程

劳动法律规范

内容不同

劳动

法定权利义务

范围不同

相对广泛

相对狭小

法律效果

不具有法律效果

具有法律效果

【提示】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可能以简答题形式考核。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1.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分类。

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

2.根据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分类。

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涉外劳动法律关系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具有外国成分的劳动法律关系。

涉外劳动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包括以下情形: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无国籍人。

2)该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表现形式不同分类。

可划分为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和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1.劳动者(自然人)

1)达到法定年龄

2)具有劳动能力

3)自愿参加劳动

2.用人单位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4)基金会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五)劳动法律关系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B.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C.劳动法律关系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财产性

D.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具有平等性也具有从属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

1.劳动者的法律含义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是劳动者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劳动者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具有劳动能力。

①完全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智力健全

②有部分劳动能力:因生理状况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人

③无劳动能力:因生理状况不能劳动的,视为无劳动能力的人

3.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比: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劳动者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之日起即开始享有,直到死亡之日方告终止,劳动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年龄与健康条件的限制。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3)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要受到一定限制

4)劳动者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限定在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使。

(二)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2)种类

①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

③基金会等

④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

制约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

1)职工编制定员。

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

3)最低工资标准。

4)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5)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劳动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

3.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有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的特点。用人单位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对来讲意思自治成分较大。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中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中的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劳动行为,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

财物,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

 

七、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

(二)劳动法律事实

1.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所谓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2.法律事实的分类

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1)行为。

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按照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事件。

劳动法律事实的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①自然现象:地震、洪水以及劳动者的人身伤残、疾病、死亡等;

②社会现象:战争、动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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