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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复习资料:经济法学专业00249国际私章节复习第十六章(5)

2018-03-22 09:04:11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湖南自考复习资料:经济法学专业00249国际私章节复习第十六章(5)

 

第五节期间、诉讼时效

一、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一)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30日《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4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5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支支配主债务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4年

 

第六节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及海事强制令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一)一般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的执行而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二)海事请求保全

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通常应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向法院提出。而在国际海事诉讼中,则常允许海事请求权

人申请诉前扣押财产,以保证海事请求权行以实现。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74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海事诉讼》第62条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三、海事强制令

指海事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海事诉讼》(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第68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七节国际司法协助

一、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执行人与诉讼有关的某些司法行为。广义包括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范围:我国主要有三项内容:

(1)送达文书;

(2)调查取证;

3)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二、国际司法协助的依据(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

26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263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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