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诉讼代理制度
(一)各国的基本做法
当今各国的诉讼立法也都是允许外国籍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活动的。但一般规定,外国当事人如果想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只能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领事代理
所谓领事代理,则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辖区内的驻在国法院依照职权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的法律规定
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第24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三节国际民事管辖权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管辖权的解决的意义321页
国际民事管辖权有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之分,前者指一国法院依内国的程序法决定自己能否直接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后者则指一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时,依内国的程序法决定该外国法院的审判管辖权问题。直接管辖权规则规定内国法院对涉外民商案件有无审判管辖权,因而内国法院据以决定是否应受理向它提起诉讼,,而间接管辖权规则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无审判管辖权,因而内国法院据以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其判决。
二、国际民事管辖的分类
考虑多方面的原则:
1、地域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助原则。
2、国际范围内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原则和国际管辖权有效行使的原则,否则需要在国外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将遇到他国的拒绝
3、法定管辖与当事人自主选择适当结合的原则
4、互惠原则
5、便利诉讼和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的原则。
(一)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二)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
专属管辖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涉外民事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行使独占排他管辖,而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些类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平行管辖亦称任意管辖或选择管辖: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与专属管辖相对立的是排除管辖。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有关内国法院得拒绝行使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三)法定管辖(包括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指原告向法定管辖以外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被告应诉而未对管辖表示异议所形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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