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特点:
1、它的主体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它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
3、它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1980年通过。
(一)公约的沿起及其基本原则: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用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两个条件之一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三)合同的形式及订立: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中国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988。1。1我国已加入,但在签字和批准时提出了两项保留声明。
二、《联合同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4年
三、《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四、国际贸易术语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修订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交船租船合同。在发生争议时一般租船合同选用英国的法律或根据英国法形成的国际习惯法。中国《海商法》第269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班轮运输合同:是指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动输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固定船期和固定动费所进行的运输。海上运输最广泛的一种形式。
1、提单(BILLOFLADING)含义和法律意义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员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己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提单是代表货物所在权的凭证。提单属于有价证券,可以转让,也可以买卖或作为担保物。
2、调整提单的法律
第三个1968年《维斯比规则》
1、1924年《海牙规则》
2、1978年《汉堡规则》着了重大修改:
(1)变更了承运人归责原则。《汉》将《海》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过失责任制度。
(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期。
(3)增加了赔偿限额;
(4)对于火灾,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5)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6)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
3、电了提单。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是电子提单规则》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约1893年生效/我国未加入。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我国已加入。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1、1929年《华沙公约》+基础。我国1958年加入
2、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1975年加入对海牙的修改
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对上两个条约的补充,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过错责任走向严格责任制我国2005年2月28日批准
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推定过失任制
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根据运输途径与保险人责任范围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国际陆地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和订立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主要权利和义务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二)陆地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1、陆运输险
2、陆运输综合险
(三)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1、航空运输险
2、航空运输综合险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南自考生网微信公众号、客服咨询号,即时获取湖南自考、成考、网教最新考试资讯。
关注公众号免费拿资料
微信扫一扫咨询
微信扫一扫咨询
1、鉴于各方面资讯时常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考试院通知文件为准。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联系方式 :QQ(393848300)
3、如转载湖南自考生网声明为“原创”的内容,请注明出处及网址链接,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