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知识产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上的冲突法则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
一、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1、专利授予国法说
2、综合适用法律说
3、行为地法律说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
2、被请求保护国法说
3、行为地法说
三、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请求国保护法律。不少国家的立法以及《伯尔尼》和《世界版权公约》均采用或倾向采用这一原则。
2、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
3、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
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因其系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它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应适用合同准据法的选择规则,按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管辖权通常为专属管辖。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一)主要工业产权条约
1、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公约中缔结最早晨、成员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我国1985年生效。主要内容:
(1)工业产权保护范围;
(2)国民待遇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强制许可原则
(5)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6)临时性保护
2、《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生效。2005年成员国126个。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开放。一项发明一项申请制度。我国1994年已加入。主要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作为《巴黎公约》中有关商标国际保护规定的补充。我国已加入。主要内容:
(1)保护对象:商标与服务商标。
(2)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
(3)国际注册的效力
(4)国际注册的期限
(5)其他规定
(二)主要国际著作权条约
1、1887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世界是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
(1)公约的三个基本原则:其一,国民待遇原则;其二,自动保护原则;其三,版权独立原则。
(2)最低限度保护标准
一般作品:作者有生和死后50年摄影及实用艺术作品:作品完成后25年;不知道作者的:发表之日起50年。
2、《世界版权公约》是《伯尔尼公约》和《泛美版公约》之间达成协议联合同教科文组织推动下。我国已加入。主要内容:
(1)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其一,要加版权标记;其二,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版权所有人的姓名。
(2)版权的保护期
一般作品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和死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不得少于10年。
(3)无追溯力原则
(4)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3、1964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
它是关于邻接权保护方面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必须是《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主要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
(2)邻接权内容
(3)对邻接权的限制
(4)录制者的非自动保护原则
(5)权利保护期限20年
(6)追溯力该条约无追溯力。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的日内瓦公约》
5、《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6、《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它不并直接保护任何版权或邻接权。要求各成员国承担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本国广播组织或个人非法转播通过卫星发出、但并非给该组织作转播之用的节目信号。
(三)主要综合性知误码产权条约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WIPO)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我国加入。
1883年巴黎公约成员国组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同盟,1887年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组成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同盟。1893年两个同盟合二为一,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外交会上缔结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4年正式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我国1980年加入。
(二)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
第三节、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法源
1980年加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适用于1967年版本)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版本)《保护录音制品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1993年《专利合作条约》、2001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二、国内法源
(一)专利权方面
(二)商标权方面
(三)著作权方面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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