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湖南自考生网为大家提供,自考经济法学专业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课程复习资料(2),本系列资料整理为五篇,以供同学们复习时参考。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别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决,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指导债务人按照债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哈希函数:是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认证:是指权威的、中立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地、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
电子认证:是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按照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价服务活动”
站点认证: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
电子认证法:是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认证机构:来源于英文的“certificationauthority”,缩写为CA,专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则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交叉认证;就是两个CA安全的交换密钥信息,相互有效的承认各自签发的证书的过程。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界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证书暂停:主要针对影响认证安全的紧急事件,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它只暂时阴却证书的使用,待需要调查处理的事宜完毕后,再作决定。
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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