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湖南自考生网为大家提供,自考经济法学专业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课程复习资料(9),本系列资料整理为十五篇,以供同学们复习时参考。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 强制性许可制度, 二是 非强制性许可制。 三是 对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我国规定了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因为认证机构的管理关系到整个电子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由于我国电子认证机构还不具备靠市场引导的行业自律的条件,通过政府核准的认证机构准入条件比较高,其颁布的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审查义务;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安全保密义务;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义务;及时处理业务义务。
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
1)用户向商家发送购货单和一份经过签名、加密的信托书。书中的信用卡号是经过加密的,商家无从得知;2)商家把信托书传送到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 3)收单银行向发卡银行查问,确认用户信用卡是否属实;4)发卡银行认可并签证该笔交易;5)收单银行认可商家并签证此交易;6)商家向用户传送货物和收据;7)交易成功,商家向收单银行索款;
8)收单银行按合同将货款划给商家;
9)发卡银行向用户定期寄去信用卡消费账单。
国外电子支付立法状况:
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统一商法典》第4A编(UCC-4A编);欧盟:在成员国建立统一电子货币法律制度的框架;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标准化组织(ISO)银行业委员会的电子资金划拨《标准术语》、国际商会负责电子商务工程的工作小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
国内电子支付立法状况并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IC卡规范》、《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及与之相配合的POS设备规范《银行卡管理办法》;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全国I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IC卡通用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如在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规定、在新《刑法》中对破坏计算机系统安全相关犯罪的规定等,《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评价:偏重于IC卡的规范,侧重于对金融秩序的监管;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消费业务方面,对大额资金划拨缺乏规定;就法律效力而言,以上多数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不高;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仍然缺位。
以EFTPOS系统为例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1)持卡人(消费者)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2)持卡人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3)零售商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4)发卡银行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5)零售商收款银行与零售商开户银行之间的关系。6)零售商收款银行与数据处理者之间、数据处理者与结算登记公司之间的关系。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活动调整的一般准则:
事前明示、事前授权、交付记录、及时纠错、消费者的限额责任、金融机构的全额责任。意外损失由金融机构负担。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一般规则:
1)支付指令指向的银行对未经其接受的指令,不负担义务,一旦接受支付指令,则对其结果负有义务;
2)就无权交易所造成的损害,如果银行对支付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则客户对该夫权交易要负责任; 3)因延误资金入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资金传输费用、因不适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责任,即结果损害除外 4)划拨未完成时,付款银行原则上对划拨委托人负有连利息返还划拨资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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