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湖南自考生网为大家提供,自考经济法学专业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课程复习资料(1),本系列资料整理为十五篇,以供同学们复习时参考。
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1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2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3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按照交易对象分类B2B,B2C,B2G,C2C。
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a间接电子商务b直接电子商务。根据使用网络类型a是EDI商务b互联网商务c是intranet(内联网)商务。
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
4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
5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6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
7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8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9网上税收问题
10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形式规范2技术规范
3开放规范4多重手段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1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
2自治原则3功能等同原则4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
1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的实体社会之间。
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
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
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
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8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存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2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数字签名法案》,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的四个方面内容:
1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
2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
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
4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1、独立运营的权利
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3、违约求偿权
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合法经营
2、身份明示义务
3、信息内容记录
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
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
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
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
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公出于注册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
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或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程序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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