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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地位
1.法律定义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是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地位当中,实际上是一个组织形式,是一个公司,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然而公司的法律适用规范可能要适用公司法,但是作为公司当中的特殊的一类就是商业银行,它也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法规定,当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和公司法的规定相矛盾的时候,依照法典当中的各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去解决。
2)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
第一,吸收公共存款;
第二,发放贷款;
第三,办理结算。
3)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企业法人,由于商业银行都是公司制的,因此说在我们国家,所有的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的。
[练习·名词解释]商业银行
2.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是商业银行最核心的业务。
在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得以充分体现。通过支票、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的使用,存款人使用自己的资金与银行将上述资金贷放出去并行不悖;这些贷款又形成新增存款,体现为更多的支票、银行卡等派生购买力;最终,商业银行体系派生出数倍于原始存款的资金。所以有些经济学家将商业银行家比喻成“用自来水笔创造货币的人”。
举例:我作为一个个人在银行的存款是十一万元,我和别人做了一笔交易,在该笔交易当中我可能应该向对方支付十万元,此时,我可能就签发一张支支票,把我的债权人记载为这张支票的收款人。假设我的债权人是A,张三把他作为出票人委托张三的支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作为付款人向A支付十万元的款项,而A作为这张支票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A就有可能把这张支票转让给B,因为A它可能还和B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B拿到这张支票以后,又可能转让给C,因为C又是B的债权人。此时,C成为最终的持有人。即,这十一万元的存款中的十万元,在这个支票的流通转让过程当中起到了数倍于十万元的作用。首先,在我和A的交易当中,起到了十万元的作用,而A转让给B时,又起到十万元作用。B转让给C时,起到十万元的作用,相当于十万元起到了三十万元的作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实际上就创造了信用。因为商业银行既是一个信用中介,又是一个支付的中介,又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所以,商业银行的活动应当受到监管。
商业银行集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职能于一身的特点,也使得它成为最需要受到监管的对象。
公众存款、特别是活期存款具有高流动性,而银行贷款则是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存款和贷款期限的不匹配导致公众面临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由于普通存款人缺乏对银行稳健运行与否的经验判断,因此一家银行的支付不能很容易引起存款人对其他银行偿付能力的怀疑,导致对整个银行体系的挤提,从而引发系统性危机。这就产生了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运作,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3.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是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一经设立就具有法人资格,而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体制改革之前,过去的四个国有独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无论其是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都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练习·简答]
1.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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