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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自考00261行政法学复习资料(3)

2020-04-07 09:02:00
来源:湖南自考网www.zikaosw.com

       以下“2020年自考00261行政法学复习资料(3)”由湖南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提供整理,考生在考前多看自考复习资料,多背重点,更容易通过考试,拿到高分。

        自考00261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必要。事实上公民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也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它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四、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

        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第四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实施法。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行政法的作用

        就同属于法的范畴而言,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法的规范作用和一般社会作用。行政法的规范作用,是指行政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行政法的一般社会作用体现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

        行政法的特殊社会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这两方面的作用是有机的、统一的。

        第五节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一、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顾问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些规范和原则有机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而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二者既有联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较早地认识到了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学也就随之在这些国家较早地产生了。大约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率先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法理论。但直到本世纪初前后,行政法学才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其重点是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动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这主要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最初因误解大陆法第的行政而否认行政法的态度有关。英国直到20世纪后才逐步形成行政法学的专门研究。在美国,本世纪初只有少数学者写过数本行政法专著,其行政法学的真正重大发展是在本世纪30年代以后,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1949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50年代又照搬前苏联模式。此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和“阶段斗争为纲”的影响,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被漠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获得了新生,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1983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1989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重新编写了一本高等学校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对《行政法概要》的体系和观点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1996年,又出版了《行政法学》(修订版),反映了新的法律制度,体现了近几年来学术界新的科研成果。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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