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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复习资料: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1)

2018-12-25 09:49:55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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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2公证的法律关系1、公证机构及其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证明对象是公证的客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3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4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6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7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8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9公证机构:是司法证明机构,其重要任务是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过审查,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10机构本位:即出具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保障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对外承担责任。

        11公证机构负责人:通常是指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他们负责公证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及公证业务工作,公证处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

        12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中国公证员协会在1990年3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

        13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原名为中国公证员协会,05.8.28颁布的《公证法》改为公正协会。

        14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

        15公证的合法性: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办理公证的一切活动,都是执行法律的过程。

        16自愿公证:指当事人申请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17法定公证: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18回避: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自行回避: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公证事项的办理。

        申请回避: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

        便民原则: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客观公证原则:即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

        保密原则:是公证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的原则.是公证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特征决定。

        签证:指一国国内或驻外国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外国人出入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指国家法律规范划定的,公证机构执行职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制度:指每一个公证机构,应当在法定区域范围内执行职务,不得在规定区域范围以外执行职务的制度。

        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个公证处之间互相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应此而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

        确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管理和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使国家公证权,代行使公证职能的管辖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和规则,是公证法的核心。

        公证的普通程序:即一般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在办理一般公证事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适用的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

        受理:指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公证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决定开始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构作出决定的活动。

        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通过说明教育,达成调解协议,使纠纷达到圆满解决的活动。

        法定推定证据: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这种被推定的事实不需加以证明。

        证明力,即证据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所起作用的大小,反应的是证据的可信程序问题。

        法定公证事项:(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需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否则该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正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使(领)馆公证。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务,由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履行证明职能,予以公证。

        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技术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劳动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死亡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人员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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