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经济法学专业:07945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复习资料(3)
1.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3. 公司登记: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依商事登记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4. 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
5.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6. 关联企业:广义的是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狭义的指与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7. 公司资本:是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19、法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
8. 授权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好可成立,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工农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
9.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多人投资的有限公司:指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1. 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的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是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1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13. 出资共有:指的数人依法或者根据协议共同拥有某一份出资。
14. 股权转让: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及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一部或全部地、概括地转移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
15. 出资平等主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是均等的,如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样,每份出资的金额相同。
16. 出资不平等主义:股东只认购一份出资,但各股东所认购的出资数量可以不同,也不要求其为多少的整倍数。
17. 基本出资制股东出资额不分成均等份额,但规定一个基本的最低出资数额,各股东最不认足最低基本出资数额,如果多认购,那么该多出的部分必须为最低基本出资成比例的整数。
18. 对异议股东股权的收购:是指当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时,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行为。
19. 设立取得:指通过公司设立而获得股东资格。受让取得指在公司成立后,通过接受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行为,依法获得股东资格。
20. 增资取得: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规模而向公司外投资者提供出资认购权后,公司外新出资者因其出资而获得股东资格的情况。
21. 合并取得:为公司合半时,因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原股东依法获得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资格。
22. 继承取得:指公司股东的继承人于股东死亡后,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股东出资,并经法定程序获得股东资格。
23. 股东资格:消灭指公司现有股东因法定原因而丧失股东身份。
24.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的行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实践中,也可以称为总经理。
25. 一人公司:指由单一股东(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者股份的公司。
26. 直接投资设立: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的要求,单独创建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28.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有形成其法人意志、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机构。
29. 股东平等原则:指股东在一切法律关系中,按照股份数额比例而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30.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31.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10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由法定人数的董事组成、并对股东会负责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2.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11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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