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湖南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的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十三章:
17、执行的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可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也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人财产。
2)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第一,划拨,即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第二,罚款,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三司法建议,第四追究刑事责任。
18、执行受阻:也称执行阻却,是指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即遇到某些特殊情况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根本无法继续进行,以及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而出现的执行程序的中断状态。
19、执行中止:是指执行开始后,出现某些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执行机关暂时停止执行。
20、执行终结:是指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
21、执行延期: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而将法律文书确定或是执行机关指定的执行期限延长到另一期限执行。
22、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内容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从而结束赔偿的执行。
23、执行中止适用的情况:
1)非行政机关的申请人表示可以延长期限的,2)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3)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的, 4)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或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24、执行终结适用的情况: 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合法地撤销, 3)特定权利人死亡,而其特定权利又不可转让,或虽可转让但又没有新的权利继承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
25、执行延期适用的情况:一是执行人因事外出,在一定时间后可返回的,二是执行人有临时困难,请求延长履行期,而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的,三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或表达不清楚,需要原制作单位审查、补充或改正的,四是其他延期的情形。
26、执行结束:也称执行完毕,它虽然与执行终结在结束执行程序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执行结束是执行内容完成,达到了执行目的,完成了执行的任务。它是执行在内容和程序上的终结。
27、执行补救:或称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法定事由,即某种新的、特定的情况出现而需对已执行的有关事项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的行为。
28、执行回转:它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法定事由,即新的、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将已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29、再执行:是指执行程序结束后,对本应执行而未执行的内容继续执行。
30、执行补救的具体原因: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人员违法执行,发现其他应当予以补救的新情况。
31、执行补救的措施 :一是执行回转,它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法定事由,即新的、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将已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二是再执行,是指执行程序结束后,对本应执行而未执行的内容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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