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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三十)

2018-12-07 10:36:05
来源:湖南自考网

以下为湖南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的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十章:

1、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2、终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又由于第二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行上诉,所以又称终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的特征:一是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上诉引起的。二是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直接上级人民法院。三是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行上诉。

4、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一审是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二审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

2)对象不同:一审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相对方的起诉权而引起,故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一方提起。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引起的,故提起上诉的可以是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

3)程序发生的基点不同

4)审理的方式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同

5)审理的期限不同,般情况下,一审须在3个月内结案,二审须在2个月内结案。

6)审理的地点不同,第二审案件,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审理,也可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审理。

5、第二程序的意义:1)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检查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6、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7、上诉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 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各方均为上诉人。

8、被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 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9、上诉的条件: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2)必须有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3)上诉理由必须成立,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5)提起上诉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6)必须交纳上诉费。

10、上诉的受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

2)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3)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诉状及其副本提交一审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

4)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对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看法和意见,附在卷内,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参考,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已预收的诉讼费用,在5日内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5)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诉状转交原审人民法院。

11、审理的内容、方式、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属于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方式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期、期限是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12、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 第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依法改判,第二,撤销原则、发回重审。第四,撤销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13、上诉案件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决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最终裁决,故裁决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以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及要求撤销,也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提起新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如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4、第二审对第一审判决中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

第一,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第三,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第四,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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