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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二十八)

2018-12-05 10:11:05
来源:湖南自考网

以下为湖南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的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十章:

1、行政裁判:是指我国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案件中的争议依法作出权威性的判定。是行政裁定和行政判决的合称。

2、行政裁定和行政判决的区别:1)解决的问题不同。2)依据的法律不同。3)作出的时间不同。4)法律效力不同。5)采用的形式不完全相同。6)有关上诉的规定不同。

3、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程序性问题作出的裁决。

4、行政裁定的种类:其一驳回起诉,其二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其三,准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其四,中止或终结诉讼,其五,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其六,其他。

5、行政裁定的适用:1)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或驳回原告要求停止被诉行政行为执行申请的裁定。

3)财产保全裁定,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诉讼中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二是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裁定财产保全。

4)先予执行裁定

5)驳回起诉的裁定,它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而作出的一种否定原告起诉的裁定。二是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依职权追加或变更被告,如原告不同意,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6)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

7)中止诉讼的裁定。

8)终结诉讼的裁定。

9)补正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

10)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11)移送或指定管辖的裁定。

12)中止执行的裁定。

13)终结执行的裁定。

14)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裁定。

15)准许或不谁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

6、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裁决。行政判决的种类有一审行政判决、二审行政判决和再审行政判决。

7、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否定原告对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原告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8、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取五种情况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判决。

9、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本无权实施的行为。

10、滥用职权:是行政机关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精神、原则所实施的,形式上属职权之内,但其实质与立法用意相悖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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