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湖南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的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九章:
1、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诉讼行为。
2、“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3、起诉的条件:1)起诉人应具备原告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起诉理由合法。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起诉程序合法。6)起诉形式合法。
4、起诉人的资格:起诉人应具备原告资格: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即行政主体不能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2)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行政行为,而不是非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非执行行政公务时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3)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4)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人,而不是认为他人或国家、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人,不能为他人鸣不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5、有明确被告的含义:第一,起诉人必须在起诉状中明确列出被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第二,原告所列的被告为适格被告,在司法实践中,起诉人在起诉的这一条件上常出现的问题是:一是被告不适格,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条件和范围,二是被告确定错误,即应告机关却告了乙机关,三是对于共同被告未列全,起诉状中列了一家或几家,尚有遗漏。
6、起诉理由合法:第一,起诉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第二起诉必须有正当理由,第三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撤销,或要求变更,以及撤销变更的同时,是否还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7、起诉程序合法:要求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起诉程序;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
8、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诉讼行为。
9、行政诉讼程序引发的前提: 行政诉讼程序的引发须以原告的起诉为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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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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