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湖南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的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第六章:
14、被告的变更和追加: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不符合条件的被告,更换成符合条件的被告的行为。追加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让应当作为被告而没有被列为被告的主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行为。
15、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1)辩论的权利。2)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上诉和申诉的权利。5)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权。6)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或依法自己强制执行的权利。
16、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义务:1)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2)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3)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败诉的被告必须认真履行。
17、共同诉讼人:是指行政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18、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的案件。这时,因为共同诉讼是由行政机关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所以是同一行政案件,只不过当事人人数是两个以上而已。同样的,两人上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也是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个。这时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为共同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9、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因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例如,条件相当的几户人中一部分申请到宅基地而另一部分却没有申请到宅基地。这时,后者对行政机关的不批准宅基地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的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0、共同诉讼人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为两人以上,否则不能构成共同诉讼。2)有共同的或同样的诉讼标的,即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3)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可在“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汇总”查看。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南自考生网微信公众号、客服咨询号,即时获取湖南自考、成考、网教最新考试资讯。
关注公众号免费拿资料
微信扫一扫咨询
微信扫一扫咨询
1、鉴于各方面资讯时常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考试院通知文件为准。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联系方式 :QQ(393848300)
3、如转载湖南自考生网声明为“原创”的内容,请注明出处及网址链接,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