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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类自考毕业论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我国法制民主化、公正化的必然要求

2019-01-03 10:05:20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湖南自考毕业论文是一项很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考生能不能顺利的拿到自考文凭。所以湖南自考生网收集整理了“政治哲学类自考毕业论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我国法制民主化、公正化的必然要求”,仅供同学们参考。

        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从普通公民中选任非法律职业人员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可分为两个类型: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陪审团以集体形式加入法庭,大陪审团起控诉作用,小陪审团来认定案件事实;二是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陪审团制,由陪审员和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我国采用的是类似于大陆法系模式并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可以把人民陪审员定义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参与特定案件的审理,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的公民。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保障审判的民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部分公民参加审判活动并规定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实际上是把公民提升到与法官相同的高度,是公民行使其权力的一种方式,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二)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人民群众参与案件的审判,更多的是依照自己理解的道德标准,这样可以与法官的法律职业观点互补互助,参与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从而帮助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决。人民陪审员是司法监督的重要力量,对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人民以陪审员的资格参加审判,也能受到国家的管理教育,受到严格的遵守法律锻炼,他们还把自己参加审判所受到的教育锻炼输于广大人民。”普通民众通过参与法庭审判,亲身经历有关诉讼程序、证据采纳规则、审理裁判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并且自主判断对错,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从亲身经历的案例中也可获得启发和教训,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对司法的认同感。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回到群众之中,必将其在审判活动中所经历的、感受到的法律精神、了解的法律规定、法律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结果及理由,带回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人民陪审员通过宣讲、说服等传播方式,影响、矫正、规范社会行为,把接触者的认识引向良知,从而服从于社会正义,达到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通过诉讼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平息各种利益冲突,是我国法律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进行诉讼调解,与法官主持调解相比,具有独特的和补强的作用:①陪审员不具有法官身份,代表着社会的观点和力量,易被当事人认同和信任;②陪审员不此毕业论文由湖南自考生网http://www.zikaosw.com/收集、提供。讲法言法语,使用民众的表达方式,表达结果易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③现实社会环境下,由于不廉洁对司法公信力的妨害和影响,陪审员参与调解,能对法官的公信力起到补强作用。有利于缓解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不足。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弊端及原因分析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弊端突出表现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象征意义过大,陪审员的参审多流于形式上的“名誉陪审”。在庭上多表现为一言不发,成为法官的陪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陪制度仅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适用范围的狭窄导致陪审员无法真正参与到诉讼中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而使我国无法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制民主化、公正化。因此从总体上看,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形式化运作,合议制实际已被架空。

        造成这一弊端的原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本文单从文化角度分析。

        (一)长期实行家长文化,公众普遍乐于接受权利享有者的管理

        “如果我们能想象一个完全由传统所规定下的社会生活这社会可以说是没有政治的,有的只是教化。”在这种观念的长期影响下,人们对争议的解决就自然的希望由管理者进行,而不是通过民主的方式,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由此产生的诉讼文化就是法官是当然的裁决者,其决定符合法律、公理,有较强的公信力。由群众作出的裁决易遭受专业性、偏见性等方面的怀疑,公众普遍难以接受。

        参与诉讼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既是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又是个人直接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历代君主都视天下为己有,加之传统的儒家伦理观念深入人心,人们的公民观念淡薄,对国家事务漠不关心。统治者究竟如何行使权力,是否符合国家社会利益,是否以权谋私,人们普遍不去关注。只有侵害个人利益时,人们才想到权力的行使是否规范,才会探究权力设置是否合理。在诉讼方面,人们对与自己无关的当事人是否得到公正审判,是否法官因收受贿赂偏袒一方毫无兴趣,自然不会去积极参加陪审工作以追求法律正义。

        (二)有罪推定的传统易导致不公正审判

        “如果有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传统中国人们的行为规则是礼教而非法律,一般的纠纷都可以根据礼法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有威信的人决断,法官审判的只有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刑事诉讼就是确定被告应受何种刑罚的程序,而很少考虑刑事诉讼也有保障被告权利的功能。如果由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公众很容易相信被公安机关追究,由检察院起诉的被告就必然已经违反法律,内心形成有罪推定,随后进行的控诉只是使陪审员更清楚地了解案情,确信自己的判断正确无误。被告的辩护则显得可有可无,除非能够提出十分有力的无罪证据,否则被告的胜诉可能十分渺茫。

        以上“政治哲学类自考毕业论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我国法制民主化、公正化的必然要求”内容仅供参考,更多毕业论文可在本站“自考毕业论文”栏目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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