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激励机制的效率与悖论
南街村村民除了通过“合作文化”避免个人“搭便车”问题外,其负责人还通过物质手段来激励工人的行为。具体而言:(1)工资的等级划分,体现按劳分配。非技术工人的平均工资200元,而技术人才则为上千元。(2)“十星家庭”评比。家庭综合指标与免费福利直接挂钩(免费福利的种类和数量是有边界的)。(3)以“荣誉村民制”和“免费高福利”对外来工人实现激励。(4)评“双优”、“先进”,荣誉鼓励与物质嘉奖并行。以村民家庭福利中未包括的大件电器作为奖品。(5)在惩罚措施中也包含“扣发工资”等罚款制度。在对村民的激励手段上,南街村采用了“物质”和“非物质”的双法,这也正是它能获得人民公社时期不敢想像的绩效的原因。但它还没有“高度量化到个人的激励机制”,虽然工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等级制但工资的确定是由村委会核定,与企业的经营利润无关。由于实际的激励机制总是意味着一套事实上的产权关系,理解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的产权特征是理解“激励机制”的基础,(周其仁,1996),而在南街村,产权对村民而言是模糊的,模糊的产权与模糊的激励机制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清晰的产权是南街村集团领导实现企业控制权的关键,王宏斌实现企业控制权依靠的就是村民的集体制路径依赖和南街村以“合作文化”为特征的社会结构,以及地方政府给予的正规组织的合法身份和自己的企业家才能。而实现对南街村集团经理王宏斌的激励在于其追求企业控制权。企业控制权即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运营的决策权(周其仁,1997),企业控制权的解释解决了产权经济学家对中国乡镇企业经理激励的困惑。南街村集团公司及其全部所属企业的投资权和资产处置权高度集中于王宏斌,而这种“高度集权”的形成有其现实基础:(1)集团总部和总裁王宏斌直接掌握了投资资本金;(2)以全集团的总资产而不是以各个所属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得贷款;(3)王宏斌的企业家才能使其长期以来保持良好的投资绩效,从而为其带来信用、信誉等无形资产。其中后者又是前两者的基础,即企业家“有权”得到企业控制权并不是自动得到的,而是在制度改革和创新过程中形成的。王宏斌力量的源泉包括两种能力:通常的企业家才能即成功地从事投资和经营决策,和作为制度企业家的才能即实现“制度和组织创新’’的才能。企业家和制度企业家的能力界定为“企业控制权”(汪丁丁,1996)。
企业控制权构成对企业家努力和贡献的一种回报(控制权回报),其激励有效性和激励强度取决于企业家的贡献和他所得到的企业控制权之间的对称程度。当“控制权”并不带来相应的“剩余索取权”时(南街村的现实即是),则所谓“控制权回报”也就意味着以“继续工作权”作为企业家“努力工作”的回报。因为“企业家”是提供“决策性判断”的“某项事业的实施者”(Casson,1982),“决策性判断”的实质并不是根据价格体系所提供的公共信息进行边际主义的研究,而是“不仅受客观信息的支配,而且受主观信仰支配”(周其仁,1997),“受主观信仰支配”的决策性判断即“企业家精神”,拥有较多“企业家精神”存量的潜在企业家必须首先获得一个控制企业的机会才能按照他的判断性决策配置企业资源。企业控制权可以被理解为在市场上竞价出售“企业家精神和才能”的机会权(周其仁,1997),从而实现企业控制权对企业家的激励。在南街村,企业家对企业的贡献与他从企业分享的利润之间的“差额”仍是由这个企业家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来控制和支配。由此可以理解企业家才能为何可以在南街村得到如此程度的充分发挥。然而,以“企业控制权”界定的所有权是“不在其位”不成其为事实上所有者的权利(周其仁,1997),即“控制权回报”还要求企业家“一直在位”以致“永远在位”。但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执行也不能不受其“权利载体”(个人)天然特性的某些局限,即企业家实现其企图心的能力在其任内就可能发生变化,并且任何一个企业家最终都无法避免衰老和死亡。因而产生了“南街村悖论”,即一方面企业家王宏斌“在位”或“永远在位”是“控制权回报机制”的题中之意,任何要求曾作过贡献的企业家“退位”的安排都会损害企业家努力的供给;另一方面,因“天外有天”的竞争或日益衰老而导致能力弱化的企业家继续在位最终会损害企业进而损害企业家自己的后果。解决悖论的一种可能方案是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资本化(即“剩余索取权”以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形式支付给企业家),只要“资本化”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在市值上与“在位控制权”相等,悖论就可以解决。将“企业控制权”与“支付给企业家的回报”分离,以使企业家王宏斌以往为企业所做的贡献可以得到一种独立于控制权的回报,而不必一定要亲自“享用”企业控制权。这样,一方面企业家贡献和回报对称的激励机制没有被破坏,另一方面,使“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的有效运作不以一代出类拔萃的企业家的“自然生命”为限。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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