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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本科论文 社会主义的政府与企业:从“退出”角度的分析

2018-05-22 10:45:09
来源:湖南自考网
一、引言 

任何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经济主体之间可能发生的关系大都可以用一个(显明的或隐含的)合约(contract)来刻划。合约就是承诺(commitment),而承诺也是一种权利的交易。而且,从合约的角度看,效率问题不仅是权利界定的问题,而且也是合约能被有效执行的问题,后一问题被称为“履约问题”(enforceability problem)。 

履约所以成为问题,主要是由于在对执行合约的监督成本很大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某个(些)签约方的行为趋于对策化,不可避免地出现欺骗和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合约的另一方所能实施的最佳的惩罚性对策被认为是中止合约关系(如,Telser,1980)。本文称这种行为为“退出”(exit)。“退出”的含义随合约内容和合约类型的不同而稍有不同,但在作为保护自身权利和利益免受他人损害的惩罚性策略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经济学的产权学派看上去在研究权利的界定与交易中未涉及“履约”和“退出”问题,但由于产权学派对自愿的、可交易的权利给予了充分强调,所以“退出问题”实际上在权利的界定中已被假设掉了。它们只是没有把权利交易中的“退出问题”当作研究的一个方面。这归因于它的注意力主要在签约“阶段(Williamson,1985,P28)。相比之下,威廉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将研究重心转移到了“履约”阶段,但资产的专用性而非资产的权利被当作重点研究对象了,所以它弱化了“退出”的可行性。隐合约理论提供了关于承诺的合约结构及其性质的系统分析,它与现代博弈论的结合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例如,关于“自我履约”理论得到了很大发展,并在诸多领域(如劳动市场、劳资谈判,委托―代理关系等)得到了较成功的应用(Carmichael,1989,Telser,1980)。但是,“退出问题”似乎还未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问题在隐合约的理论框架内加以处理。 

1968年,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其论文《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1968),继而在其出版的博士论文《分成租佃理论》(1969)中,对“退出”条件在其整个理论中的关键意义给予了充分的强调。1990年,林毅夫在对中国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和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所做的解释当中,社员的“退出权”被当作了一个解释变量,在他那里,退出问题被明确地纳入了隐合约的理论中。虽然张五常与林毅夫讨论的问题和相应的合约结构有所不同(张是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内讨论“履约问题”的,而林讨论的问题发生在一个合作劳动合约的结构下),但是,“退出问题”在保证履约方面的意义却同样得到了认同和强调。本文将在第二部分对他们的理论作一简单的回顾和总结。 

实际上,“退出问题”在中央计划型经济下的国家与企业关系中是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倾向于用长期性的隐合约理论来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特殊关系(例如,Kornai,1993)。在描述这种关系时,“软预算约束”无疑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软预算约束不能被视为“外生”的变量,它本身可以很好地被纳入隐合约的理论框架而被视为企业的一种“违约”行为。它表明,软预算约束的存在并不能归咎于国家在企业财产上的权利模糊不清,但却能证明,国家在企业国有资产上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维护。本文的研究将表明,传统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低效率问题,包括国有资产的显性及隐性流失(decapitalization)可以由国家不能做到“退出”与企业的隐合约关系来解释。当国家不能做到允许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时,存在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长期隐合约就趋于变成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本文的第三部分将对此给出一个理论上的解说。 

作为理论的推扩,本文将在第四部分从退出角度对经济改革的某些理论问题作一番简短的评论。最后是一个结论性注语。 

二、理论的回顾 

为了使问题的讨论不失一般性,我们有必要把这里所涉及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界定。首先,我们把这里所讨论的合约关系(不管是合作劳动合约,还是委托―代理式的合约)视为隐含的,因为在这些合约关系中,总是存在着一些不可观察的变量,如一个人的努力程度,对他人财产的关心程度等,这些变量因其不可辩认性而无法明文写入显合约的条款中。其次,假定合约关系的双方在有关信息问题上存在着不对称性,因此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内含着机会主义、道德危害、搭便车等问题的潜在危险。最后,假定第三方对合约履行情况的监督成本很大,因而排除依赖第三方来解决履约问题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合约关系的维持要求合约能自我履行(self―enforcing)。这个意义上的可维持的合约关系在博弈论上被定义为“子博弈完美均衡”(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 

1990年,林毅夫在合作劳动合约的框架内提出并讨论了退出权作为“自我履约”条件的意义。他在“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一文中写道: 

由于农业生产中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成本是极其高昂的,因此,一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功无疑取决于合作成员所达成的一个自我约束的默契。然而,只有当合作社成员在其他成员不遵守协议时有权退出合作社,一个自我履约的合约才能维持。(Lin,1990,P1249)。 

在林的理论逻辑里,对于合作合约而言,社员的“退出”意味着合作社的解体。合作社解体的这个威胁会保证那些愿意留在合作社里的违约者去履行承诺。因此,这个博弈里,社员的退出是“履约问题”的一个“解”。 

实际上,早在林之前,“退出问题”已隐含在张五常对分成制(Sharecropping)理论的出色研究里了(Cheung,1968,1969)。对于这一点,好象还没有人指出过。值得说明的还有,张五常对分成制的理论贡献似乎也包括他的论证中隐含着的对权利交易的契约结构及其条款所给予的深入分析。这在产权经济学的文献中不为多见。另外,虽然分享合同可以是显合同,但就佃农的努力和对土地的利用程度等难以观察而言,也可以部分地视分享合约为一种隐合约。 

要说明在张五常对分成制的理论研究中“退出”条件的关键意义,最好的办法是阅读他的论文“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1968),或他的著作《分成租佃理论》(1969)。在此,我们只能简单地提示一下他的论点。我们知道,从马歇尔以来,经济学一直对分成制持有下列观点:与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或雇用农工耕种土地相比,和佃农分享产出的分成制趋于导致土地资源的不集约使用和低效率。理由是,在分成制下所生产的每一单位产出中都有一部分被土地所有者分享,这等价于对产出进行“征税”,从而导致分成制下佃农在土地上劳动与长远性投资的积极性不高。但是,张五常指出,这种低效率的观点其实是一种“错觉”。张氏写道: 

相当于税收方法的疏漏是,它对分成合约缔结的条款没有任何明确的论述。在分成合约下,当合约形成后,参与合约的各方必须达成共同的协议来遵守合约。在固定租约和工资租约下,要素支付的合约条款是变化的,它们由市场来决定,而它们反过来又决定合约双方的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分成合约也不例外,尽管它的合约条款是以不同的方法来表达的。 

在对上述论点作了标准的数学分析以后,张五常继续写道: 

事实上,在私有产权条件下,给定了土地可自由转让(可市场化)的权利后,一个土地所有者可以不必亲自了解农作的细节,对资源所有权的竞争就会诱导出一个有效的合约。如果佃民所有种植作物价值不很大,如果租金率太低,而每一个佃农所承担的土地规模太大,或所要求的佃农投入太少,则作为给予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报酬的年租金率将低于利息率。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能会进行适当的调整,把土地租给其他的佃农,从而选择一个不同的合约安排;他可直接出卖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如果合约的安排是佃农的分成收入低于他的可供选择的收入,则其他的土地所有者会出高价获得他的劳动。 

由于土地所有者之间存在着竞争,佃农之间的竞争会确保他们完成合约所规定的投入量。事实上,土地所有者只需要通过检查产出就可以知道佃衣是否遵守合同条款,从而决定分成合约是否能继续下去。(张五常,中文版,1991年,第11页,第129页)。 

张五常的上述分析中隐含着这么一个十分有意思的论点,归纳起来就是,只要土地所有者有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原有的合约关系的潜在可能性(当然假定佃农不是垄断者),分成制下佃农劳动与投资的积极性趋于降低的倾向就可以得到抑制。很显然,在这里,土地所有者的“退出权”是以土地所有者决定中止或继续执行合约的自由(权利)来表达的。由此可见,与林的论点一样,土地所有者的退出自由(只要潜在的退出威胁即可),作为一种惩罚性策略,是保证佃农履行合约条款,以及在土地上维持有效投资积极性的必要条件。同时,这个条件的引伸含义是,在与佃农的权利交易中,土地所有者退出的可能性成了保护自己权利的利益的策略选择。 

三、理论的分析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在多数情况下趋于不能有效地(常常是过度地、粗放地)使用企业的国有财产,这被认为是由于企业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自主的约束所致,国有企业的行为约束趋于“软化”。在科尔内的理论框架内,软预算约束概念是用国家与企业间存在的“父爱主义”关系来解释的(科尔内,中文版,1986)。毫无疑问,这个解释的影响是深远的。“软预算约束”和“父爱主义”这对概念似乎成了大多数学者解释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综合症的“外生变量”:人们用这些概念去说明国有企业的低效率,而这对概念本身常常并未得到说明。不过当人们趋于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去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时,上述问题逐步有了答案。但解释似乎是不完备的。例如,有一种观点认为,软预算约束其实不过表明国家在国有财产上的权利未得到清晰界定(例如,杨小凯,1989)。因而这个概念似乎可以用权利模糊来加以说明。但是,这一观点很容易受到怀疑,因为事实是,国家在国有财产上的各种权利在《宪法》上被界定得十分清楚。所以,至少从国家在国有财产上的权利被明文界定这一事实来说,软预算约束的存在还不足以归因于权利的模糊。 

但是,国有企业预算约束的软化却足以证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常常是得不到尊重和有效保护的。国有企业的亏损、亏空和财政的补贴日趋严重;人为降低的折旧率、帐实不符、呆帐、死帐等使大量国有企业财产显性和隐性流失(狄娜,1992)。在中国推行的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特别是1987年推广的“承包制”(分成制)与软预算约束的结合,虽有助于提高对劳动的激励强度,但却被证明产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内在矛盾”(杜海燕,郭晋刚,1992)。于是,问题就不再是问权利的界定是否清楚,而是要问国家的这些权利为什么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与尊重。 

我们已经指出过,上述问题似乎并不能从产权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中得到完美回答。原因是,产权经济学在过于强调权利的清晰界定及其自愿交易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的同时,省略了对权利交易的契约框架的详细说明。因此,象权利交易中可能出现的“违约”之类的对策性行为并未被考虑进来并加以分析。如从“履约问题”来看,国家在企业国有资产上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尊重和保护,显然意味着国家在与国有企业的隐合约关系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或其它有效的惩罚性对策选择,意味着国家不能做到以“退出”合约关系(如允许企业破产倒闭,不给予企业以财政上的交叉补贴和外部援助等)来作为维护其财产权利的自由选择。这里,需要对退出成本加以分析。退出成本的存在在这里意味着当国家以允许企业破产和不给予亏损企业以财政的交叉补贴与外部援助等这种中止合约关系的方式来维护其财产权利时所造成的破坏。 

作为出资者的国家,在与国有企业的隐合约关系中所以受制于潜在的退出成本,可由国家与公民之间隐含着的所谓“社会契约”(即社会承诺)来解释。众所周知,苏联型中央计划经济下,公民享有“工作权利”(job rights)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自然,最大限度地提供就业机会和就业保障成了国家在“社会契约”中履行的义务。以研究苏联经济著称的大卫?格兰尼克教授在生前所著的《苏联的工作权利;它的后果》(1987)一书中对此问题做了系统研究。他提出的“工作权利一过度就业”(job rights―overfull employment简称JROE)假说在经验上得到了证明。他的这一研究表明,在苏联型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目标函数中,“工作权利―过度就业”是一个在追求其它目标变量之前优先考虑与满足的变量,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当国家的社会福利函数中不包含JROE变量时,它成为强加于国家的一个硬约束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出资者的国家不能退出就象公民享有工作权利一样,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在传统体制下国家也没有退出的必要,因为从国家的包括“工作权利―过度就业”变量在内的社会福利函数被满足这一点来说,维持既存的合约关系不能被认为是无效率的(Granick,1987,P4)。 

当然,本文不打算对这个“社会契约”给出一个经济学上的解释,相反,我把这个社会契约视为经济学范畴之外可以由关于国家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予以解释的问题。但是,格兰尼克的“工作权利―过度就业”假说却可以用来帮助说明为什么国家在与国有企业的隐合约关系中缺乏以退出契约关系的惩罚策略来作为保护国有财产权益的选择权。 

给定了国家缺乏退出选择这一前提条件,我们就可以对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国有资产的流失(decapitalization)给出一个博弈论上的解释。首先,我们把社会主义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视为一个隐含的长期合约关系(Kornai,1993)。进而我们把这隐合约解释为国家与企业双方的一系列承诺。例如,国家用提供工作或就业保障的承诺去交换企业劳动努力程度和对国有资产的关心程度不低于自我劳动和自己资产时的水平的许诺。如果双方都能自我履行其隐含的承诺,那么这个“子博弈完美均衡”是可以维持的。在这种设定下,国有企业的效率也就得到了保证。但是,根据林(Lin,1990),这个均衡在下列情况下却是难以维持的。这个情况是,承诺一方不能以退出合约关系作为保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对策选择。如果是这样,这一方的威胁或惩罚性策略在对方看来就是不可信的,因此,就趋于利用对方的这个“弱点”从“违约”或“欺骗”行为中获利。 

在此,我们大概可以给出一个理论假说。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综合症(科尔内,中文版,1986,胡汝银,1992)似乎正是说明,社会主义的国家不能做到从与国有企业的长期隐合约关系中退出。当国家不能退出时,国家承诺提供就业保障以及可以由国家的就业最大化目标来解释的实物资产的公共分配,便趋于导致企业劳动努力程度的下降和资产经营中的“道德危害”。国家与企业之间原有的交易契约实际上会变成一种特殊的“保险契约”(insurance contract),在这种保险契约下,国家承担了全部(无限)责任(Kornai,1993)。根据这一解释,科尔内的“软预算约束”概念在这里就可以“内生化”。对于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所以会软化,博弈论上的解释是,国家对企业的威胁(如不予补贴,不承担破产风险)是不可信的(Schaffer,1989)。因此,科尔内的软预算约束概念可以完美地纳入克瑞普斯和威尔逊的“强―弱”模型;国家是软弱的(Kreps and Wilson,1982)。而在这里我对弱的国家可以给出一个替代的解释: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不能退出的出资者是弱的。只要假定企业对国家不能做到退出合约关系来惩罚企业的“违约”行为拥有完备的信息,企业就会去利用这一信息。 

这样,本文就把科尔内的“软预算约束”与“父爱主义”概念从理论上纳入了“退出模型”,并在此模型内得到了说明。由于人们趋于将软预算约束和父爱主义这对概念视为“外生变量”,并习惯于将所讨论”的问题最终归因于这二个概念,因此,能够把它们“内生化”到一个理论模型中来并从模型中得到说明,将有助于我们深化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实证研究。 

四、一些理论的扩展 

我们前面的理论分析及其理论含义可以扩展到以下几个方面,得出一些值得深思的论点。 

(一)改革方式: 

我们已经指出,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里,国家做不到以“退出”与国有企业的合约关系的潜在威胁来维持企业的效率,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目标函数中,“劳动权利―过度就业”是一个被优先考虑与满足的变量。所以如此,大概归因于在国家与公民之间隐含着的一个“社会契约”。由这个“社会契约”所界定的,也就是有些学者所说的,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称的。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在传统体制下国家不可能有包括“破产法”在内的事先承诺之类的东西存在。所以经济改革计划的实施只能说明,在国家的社会福利函数中,“效率”变量变得比“工作权利―过度就业”更为优先地被加以考虑了。 

如果“效率”变量比“工作权利―过度就业”变量更加优先,那么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国有资产的使用必然会成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根据本文的理论含义,这要求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即国家,在与国有企业的长期合约关系中,必须改变因承诺提供就业保障而无法退出的传统的观念和意识形态。 

然而,认识到改变这个意识形态的必要性是一回事,如何付诸实施是另一回事。后一个问题与国家的成本-收益计算有相当的关系。理论上说,允许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不仅招致直接的内在成本,而且可能会波及到有牵连的部门与行业,造成外部的负效应。所以其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但是这个成本对于国家的“退出”来说可能是一次性的。另一方面,国家继续维持并遵守传统的“社会契约”的损失却是长期性的(如持续不断的对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和外部援助等),其未来预期损失的贴现值或许是一个巨大的数字。所以二者的对比究竟哪一个更大,我们似乎还不能肯定回答。为此,我们需要引进“贴现率”这个概念。贴现率是对时间的偏好率,也就是一种“时间眼界”(time horizon)。只有对国家的时间眼界给出相应的假定之后,上述成本与收益的理性计算才能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一般而言,只有在时间眼界足够长,也就是对未来的贴现率不高时,才有可能对未来的损益状况做出较高的估算。根据中央计划经济学的一般结论,社会主义的国家在一般情况下趋于对未来做出很高的贴现(Schaffer 1989)。而由于贴现率实际上代表了不耐烦程度,所以也可以认为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国家往往缺乏耐心。虽然国家继续维持与国有企业的原有关系的长期利益损失可能更大,但国家却趋于过多地考虑即期的退出后果,而迟迟不愿对国有企业进行突如其来的变革。如果经济改革国家里的政府具有这个类型的时间偏好率,那么这个国家就趋于选择渐进式改革方式来改革国有企业。而如果对未来具有较高的贴现率,那么它也许趋于采纳激进式的改革道路来重建企业制度。因此,假定其它情况保持不变,改革国有企业的方式与策略选择,就可以由这个经济改革国家的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时间偏好率来解释。 

所以,只有在做出了关于政策的时间偏好率的假定之后,才能对退出的社会成本和改革国有企业的方式做出相应的讨论。对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的社会成本的相对估价不同,改革的具体方式也就有所不同。这个问题已在施米特和施耐兹(Schmidt and Schuitzer,1993)的论文里做了理论探讨。 

(二)对中国企业改革路径的评价 

中国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经历了15年多的时间路径,从1978年的企业基金制,1981年的留利制,1983年和1984年的二步利改税以及1987年全面推广的企业“承包制”,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主线”显然还主要贯穿在提高劳动和管理积极性,扩大企业自主权方面。毫无疑问,企业劳动激励结构的改善和“放权让利”对于提高劳动者和管理者的劳动生产力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它们却难以使企业层次上的行为约束变得更加有效。费舍尔和吉尔伯曾提出,分权与有限的企业所有制的结合将导致企业对资产的“自我管理”(Fischer and Gelb,1991,P93)。这个问题在国家与企业签订正式的承包(分成)合约之后变得更加明显。而本文的理论分析表明,在国家不能以“退出”的潜在威胁来保护其作为出资者的权益的情况下,承包合同的条款是没有约束力的,企业方的承诺是不可信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谈判是难以避免的,国有资产的显性与隐性流失与侵蚀会变得更严重。 

本文的理论框架似乎不能对上述改革国有企业的路径的合理性给出充分的解释,但在本文的框架内也许存在着下面的一种解释可能性。经验表明,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道路以大力发展多种非国有经济和逐步取消计划控制等途径使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面向了市场。虽然为市场而生产在这里未必导致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但对传统国有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个“学习”过程,这个过程中传播了一种关于竞争和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的知识。知识的传播是个社会过程,其价值对于中止原有的隐含合约和过渡到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是不可低估的,它有助于降低“角色转换”的成本。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未来走向在1993年11月中由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了基本的界定。从本文的角度来看,这个《决定》的理论意义是深远的,它提出通过对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组来确保出资者的权利和利益,使国家在与企业的关系中不再受制于不能退出的无限责任,本文意义上的“退出”的理论精神与此是一致的。 

(三)宏观的考虑 

在对传统的计划经济进行市场化的改革计划中,宏观稳定化被建议为居于头号的选择(费舍尔,中文版,1993)。其含义之一表明,“过渡经济”中的宏观不稳定是不可避免的。对过渡期宏观经济带来不利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未能成功地改革国有企业,因而持续不断地对企业,尤其是亏损企业进行财政的交叉补贴势必给过渡期的政府财政赤字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国有银行向亏损企业的被迫信贷又将造成数额巨大的呆帐,死帐等“准赤字”。所以,过渡经济中的宏观不稳定与国家不能做到对国有企业真正贯彻破产法因而企业预算约束仍有相当程度的软化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过渡时期,货币政策是稳定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但是,国有企业资产的实物化以及缺乏金融资产的对应物使金融流量只发生在当前的支付行为,企业资产的构成中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过高,使货币政策直接作用于企业的生产活动。而如果作为出资者的国家做不到允许亏损企业倒闭和容忍工人失业,那么它就会象一个气阀一样不能使货币政策贯彻到底。所以,在过渡经济中,宏观经济稳定与社会稳定之间似乎存在着可替代的关系,甚至在某些阶段这种关系表现为一种“张力”。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当前的经济改革过程就处于这个“张力”阶段,如果能挺得过去,那将为国有企业的未来制度改革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 

五、简短的结语 

本文是在一个高度形式化的合约框架内讨论社会主义国家与企业关系的,没有考虑企业的规模、企业的生产性质与类型在退出成本等方面产生的差异和可能会有的不同的结果。文章也没有研究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劳动的激励结构等问题在解释企业效率方面的意义。而且,本文从“退出”角度的分析也只是强调了国家作为出资者所应有的退出权和退出威胁在维持企业效率和国有资产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未有涉及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劳动者的“进入―退出”威胁对于保持“企业活力”的作用。在这方面,一个竞争性的职业市场和劳动市场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一个劳动力过剩的经济来说,这个作用的潜力尤其是不可忽视的。 

虽然,本文只是从一个角度研究了“退出问题”,但毫无疑问,在对传统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理论研究当中,“退出”是一个含义十分丰富的理论问题。事实上,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国家对于就业保障的承诺所带来的深刻矛盾和一系列问题(如,Fischer and Gelb,1991,Hinds,1990,等)。但对这个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的努力还不能令人满意。本文只是一个初步尝试,还有待于更多经济学家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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