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大概可以给出一个理论假说。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综合症(科尔内,中文版,1986,胡汝银,1992)似乎正是说明,社会主义的国家不能做到从与国有企业的长期隐合约关系中退出。当国家不能退出时,国家承诺提供就业保障以及可以由国家的就业最大化目标来解释的实物资产的公共分配,便趋于导致企业劳动努力程度的下降和资产经营中的“道德危害”。国家与企业之间原有的交易契约实际上会变成一种特殊的“保险契约”(insurance contract),在这种保险契约下,国家承担了全部(无限)责任(Kornai,1993)。根据这一解释,科尔内的“软预算约束”概念在这里就可以“内生化”。对于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所以会软化,博弈论上的解释是,国家对企业的威胁(如不予补贴,不承担破产风险)是不可信的(Schaffer,1989)。因此,科尔内的软预算约束概念可以完美地纳入克瑞普斯和威尔逊的“强―弱”模型;国家是软弱的(Kreps and Wilson,1982)。而在这里我对弱的国家可以给出一个替代的解释: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不能退出的出资者是弱的。只要假定企业对国家不能做到退出合约关系来惩罚企业的“违约”行为拥有完备的信息,企业就会去利用这一信息。
所以,只有在做出了关于政策的时间偏好率的假定之后,才能对退出的社会成本和改革国有企业的方式做出相应的讨论。对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的社会成本的相对估价不同,改革的具体方式也就有所不同。这个问题已在施米特和施耐兹(Schmidt and Schuitzer,1993)的论文里做了理论探讨。
(二)对中国企业改革路径的评价
中国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经历了15年多的时间路径,从1978年的企业基金制,1981年的留利制,1983年和1984年的二步利改税以及1987年全面推广的企业“承包制”,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主线”显然还主要贯穿在提高劳动和管理积极性,扩大企业自主权方面。毫无疑问,企业劳动激励结构的改善和“放权让利”对于提高劳动者和管理者的劳动生产力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它们却难以使企业层次上的行为约束变得更加有效。费舍尔和吉尔伯曾提出,分权与有限的企业所有制的结合将导致企业对资产的“自我管理”(Fischer and Gelb,1991,P93)。这个问题在国家与企业签订正式的承包(分成)合约之后变得更加明显。而本文的理论分析表明,在国家不能以“退出”的潜在威胁来保护其作为出资者的权益的情况下,承包合同的条款是没有约束力的,企业方的承诺是不可信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谈判是难以避免的,国有资产的显性与隐性流失与侵蚀会变得更严重。
虽然,本文只是从一个角度研究了“退出问题”,但毫无疑问,在对传统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理论研究当中,“退出”是一个含义十分丰富的理论问题。事实上,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国家对于就业保障的承诺所带来的深刻矛盾和一系列问题(如,Fischer and Gelb,1991,Hinds,1990,等)。但对这个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的努力还不能令人满意。本文只是一个初步尝试,还有待于更多经济学家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