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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本科论文监督会计≠会计监督

2018-04-13 09:19:26
来源:湖南自考网
在我国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早已有了“会计监督”的概念,但至今尚无“会计监察”的概念。以至于在会计理论、会计立法和会计实务中,常常将“监督会计”混同于“会计监督”,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为此,笔者将结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并就“会计监察”概念的建立及其表述方法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从字面上看只是词序上的颠倒,但仔细分析起来,二者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对于“会计监督”概念,大家都比较熟悉,也有比较成型的定义。一般会计监督的定义表达了以下几个基本含义:会计监督性质上属于经济监督;会计监督的范围限于经济组织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客体为本单位经济活动,这个定义比较完整地表达了会计监督的基本含义。 
而“监督会计”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成型的定义,但它与“会计监督”概念有着严格的区别。其基本含义应是“对会计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性质既属于经济监督,也属于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监督的范围也比会计监督要宽泛得多,是对诸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所确认的有关机构;监督的客体是会计主体的会计工作秩序,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就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凭证、会计账傅、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笔者认为,这里所规定的财政部门对各会计主体的监督,就是对会计工作秩序和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监督,或简称“监督会计”。由此可见,“监督会计”与上述“会计监督”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 

二、新《会计法》中不该发生的概念混淆 

在新《会计法冲,将监督性质、监督范围、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根本不同的两种情况都作为“会计监督”加以界定,这显然造成了“会计监督”和“监督会计”两个概念之间不该有的混淆,也是对“会计监督”概念的不适当应用。《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的规定中,就既包括了本来意义上的会计监督内容,也包括了应当理解为“监督会计’他内容。例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等,应属于“会计监督”的内容。而在《会计法》的同一章中规定的财政部门法计师事务所。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各会计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则应属于“监督会计”的内容。 
在《会计法》中,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写入同一章中,这种作法从表面上看似乎问题并不严重,对两种情况作不同的理解就可以了。但结合《会计法》的其他规定去看,有些问题就不好解释了。比如,在《会计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中,已经将“实行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加以确认,而在“会计监督”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却又加进了“监督会计”的有关内容。如果这种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划等号的作法能够成立,那么,“会计监督”是会计的职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会计”也可以被理解为会计的职能了。很显然,这样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正确,已对人们产生丁一定的误导。 
 
三、有必要建立‘偿计监察”概念 

面对这些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对现有的“会计监督”定义进行修改,使之符合《会计法》中的规定,即在“会计监督”原有定义的基础上再加入“监督会计”的内容,构成完整的新的“会计监督”定义。这是比较困难的事,难点在于新的定义实在不好梳理。因为在新的定义中必然既要包括“会计监督”的含义,也要包括“监督会计”的含义,会带来文字表述上的繁琐累赘不说,更大的问题是所给出的定义有可能会“非驴非马”,反倒增加了理解上的难度。二是将“监督会计”与“会计监督”区别开来,依照“监督会计”的水来含义,建立起“会计监察”的概念,使之与“会计监督”截然分开,各有所用。笔者认为,选择第二种办法不失为明智之举。一方面,“会计监察”符合《会计法》所规定的对各个会计主体进行监察和督促的具体要求,符合我国对会计进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在定义的表述上也将会更加科学、严谨、清晰;另一方面,建立“会计监察”概念,也可以与“会计监督”概念严格区别开来,避免发生不应有的混淆。 
那么,应怎样定义“会计监察”概念呢?我认为,会计监察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是由法定组织对会计主体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所进行的监督。 
现对以上定义作如下说明:①监督性质:与会计监督相比,会计监察是主要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所进行的一种监督,虽然这种监督可采用会计监督所不能采用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手段,但从其基本性质肴,仍应属于经济监督,而且是更高层次的一种经济监督。②监督主体;定义中的“法定机构”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会计主体进行监督的机构,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被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说明“会计监察”是比“会计监督”更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一种监督。③监督客体:监督客体定义为“会计主体”,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④监督内容:即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其具体内容相对复杂,既应包括会计活动的组织过程和由这种活动形成的结果――会计信息资料等,还应包括直接从事会计活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等。体现了会计监察不仅是对“事”的监督,而且也是对“人”的监督。虽然这个定义还并不完善,也不一定准确,但基本上能够表达出“会计监察”的含义。

来源:《财会月刊》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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