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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本科论文 我国农业企业化及其发展模式的选择

2018-07-27 10:36:29
来源:湖南自考网
我国农业企业化及其发展模式的选择
陈彤
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农业现代化过程既是农业劳动力分化转移的过程,同时也是

农业企业化的过程,是农业组织与规模不断完善和的过程,而农业企业化则是农业劳动力转

移和农民分化的基本前提。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如何引导农业走上企业

化的经营道路,实现农民身份的真正变迁,是中国二元经济现代化进程中的跨世纪的重大问

题,对于农业人口仍占大多数的中国而言,农业企业化是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有效选择。


〖JZ〗一、中国农业企业化的阶段性演进
农业企业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真正的农业企业必须是使

用一定劳动资料,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它的形成离不开

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社会化,机械化和高度商品化。
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通常伴随着农村区域从事农业的劳动力

下降,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的劳动力的比重上升,在国民总产值的构成中,同样表征出上述趋

势。通常工业的集聚、工业化速度、工业结构的转变、工业发展对农业的支持,无法可促进

农业企业化的实现。就总体而言,工业要求人口的相对集中和场所的稳定,客观上为农业企

业经营规模的扩张及商品化提供了动力支撑。而工业化的速度,最终制约农业剩狡劳动力的

流转速度和规模,工业规模的扩大及工业结构的调整,客观上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和农业剩余

产品。而农村工业的崛起和发展更直接地体现了对农业企业化的重要影响。如在物资、技术

方面对农业经营的支持,将工业利润返还于农业及土地经营中,兼业从事工业生产的劳动力

将其所得用于农业的再生产等。总之,农业企业化的演进,始终伴随着农民身份的渐进变迁

和农村人口的城镇化。
根据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我国经济发展过程的结构特征以及农业经营的现状,我们将中国

农业企业化过程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一)农业企业化的导入期〓该时期的基本特征是农业的小规模经营,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业

的积累能力差,农户的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农户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

消费单位,其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消费,不追求利润,虽然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但仅仅是为

了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尽管如此,农户的家庭经营仍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性,同

时,由于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规模的日益扩大,农户的生产职能和消费职能逐步趋于分离,

经营的目标逐步由追求稳定向追求收入稳定、提高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转变。经济结构以农

业为主,大多数劳动力直接从事农业生产。
(二)农业企业化的成长期〓在这一时期,农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在农业经营中的所占

比重逐渐发生变化和分离,农业的商品化和农业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在农民收入中,货币性

收入逐年增长,非农产业收入愈来愈高,农业经营追求利润的动机日益强烈,从经济结构的

演变看,工业逐步在结构增长中占据主导地位,农村人口已开始较大规模地向非农产业及城

镇流迁。
从国内外农业发展的经验分析,该时期持续时间较长,一般与产业结构变革及人口流转相适

应,并可分为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两个子阶段即动荡发展期和持续发展期。
在动荡发展期,农业经营具有明显的兼业经营性、地缘局限性和经营目标的多重性等特征。

与经济发展阶段划分相对应,农业企业的成长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起飞准备阶

段,农村中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而在短期内城市又不可吸收和容纳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

力,在这种双重压力下,农业的兼业经营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选择,而劳动力区域间流动在很

大程度上具有广泛性。同时,农业中的农户经营占据农业经营的主导地位,其存在和生存主

要决定于家庭繁衍、财产继承、地缘关系等非经济因素,其经营范围、类别、经营观念、经

营者素质不可避免地带有小商品生产特征,集中体现为地缘性强化和市场发育的弱化。由此

可以判定,动荡发展期的农业经营规模不可能迅速扩大。
在持续发展期,农业中非农产业逐步取代农业而成为农村中的主导产业,农民收入的绝大部

分将从农村非农产业中获取,兼业经营虽然存在,但已经扬弃了自给特征,具有高度商品化

性质。农村中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社会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整个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已经建成,农民放弃了对土地的强烈依赖和留恋心理,土地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农业经营的

目标由追求生活自给和收入稳定向追求利润增长转变。此时,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不再成为

农民流动的桎梏,人口的自然流动和城镇人口的双向渗透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农业企业化的成熟期〓该时期也可称之为农业企业化的规范时期,其基本特点是农业企

业组织载体及其选择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组织内部的各个组成部

分分工明确,职能专门,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法律规定的义务”。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传统意义上的特权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中国

社会中的特权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呢?前面我们讲过,权力是特权得以存在的基础,因而,当

代中国社会中的特权问题必然与权力主体有关。
就权力主体而言,在我国主要有这样两类权力,一是超乎社会之上的更为抽象的国家权力,

一是由这种权力分解成的各种组织权力以及其它社会权力,它们是更为具体的职位权力。所

以,我们在看待中国社会中的特权时必须从这两类权力上来找原因。
我认为,中国当前的特权现象亦有两个来源,一是国家赋予的,一是自发产生的。前者不妨

称之为政策性特权,后者则可以称之为职位性特权。
政策性特权是国家通过政策的形式规定某些社会成员或某些社会群体的特殊权利。由于我国

的法制建设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总是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的需求,故尔国

家政策在一定意义上实际上是起着法律的作用。我国的政策内容十分广泛,往往无所不包。

从对象上看,政策性特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特殊的个人,如对国家的特殊贡献的人及

其家属(如军烈属),高级干部等。这种权利主要表现为生活上的特殊照顾(如对稀缺物品的

优先购买权),特殊的供应和特殊的待遇。最近国家又规定留学归国人员可以享有比一般公

民通过更为简便的手续现次出国权利。另一类是针对某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当然是广义上的

社会群体,或社会类属),如城市居民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实际上并不具有的权利,

又如,国家对一些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亦是如此。这种特权同前一种特权在性质上略有不同

,这不但因为它们是群体性的,也是因为它们是身份性的,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是传统的,生

为少数民族或城市居民便享有这种权利。如果说前者是自致的,那么后者则是先赋的,并非

是个人努力的结果。不过从来源上看,它们都是政策性的。由于政策是公开宣布的,具有法

律效力,因此这种特权也可以称之为显性特权。显性特权并不一定表现为一种明确的权利规

定,但是,实质上它是一种个人权利。当然,我国的政策种类很多,性质和效力也不相同。

这里主要是指国家政策,此处还有许多地方政策和“土政策”。
自发产生的特权往往是一种职位特权,特权源于个人的职位权力。我们可以把这种特权理解

为:当正式的职位权力可以重复性地用于满足个人利益时,职位权力就转变为相应的特权。

这时候,它能够成为个人的一种连续性的权利要求。职位特权常常具有明显的等级性,依据

职位的高低而有所差别。权力持有者可以因“工作需要”(即保障职位权力的有效行使),在

没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公费旅游、大吃大喝,多拿多占,个人

的受益似乎是出自一种权利要求。国家曾规定副部级以下的官员不得动用公款装修住房,但

许多在这一限度之下领导干部这样做了,如北京市被查处的中国工商银行三名副行级(正局

级)领导干部就动用公款四万余元装修居室。在中国城市住房商品化展开之前,根据职位高

低分配住房乃是普遍存在的惯例。这实质上就是权力的权利化或利益的权利化;权利是用金

钱买不到的,老百姓即使有钱也买不到比如四室一厅的住房待遇,职位特权由于是自发产生

的而非自上而下地由国家规定的,所以我们不妨称之为隐性特权。这些隐性特权虽然有时候

得到了某些“土政策”、习惯的认可,但是总的来说它们是不符合社会中的正式规范、甚至

同这种正式规范相冲突的。这种双重性往往是它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在一定情况

下它是合理合法的,在一定情况下它又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人们对之也往往抱着双重态度:

一定程度的认可和不满。当这种特权能够获得足够的传统规范和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可时,它

并不容易受到攻击;但是,当它既与社会中的正式规范相冲突,又超出了社会习惯的承受力

时,人们就会将它视为权力腐化的表现,这时候,人们才会感到它是一种极不合理的权利〖

CD2〗特权。职位特权的要害就在于混淆了组织中的公私利益:组织中的权力是公共的,而

权利则代表私人利益。
以上我们区分出两种特权,不但是因为它们的来源一样,而且也因为它们的体现利益分配的

性质也不一样,在社会中引起的后果也是多少有所不同的,这点我们后面还要谈到。我们应

当认识到,中国社会中的特权现象决不是偶然的,只要我们对中国的社会背景做一考查,就

会发现特权问题的存在是有其必然性的。中国自步入现代化的进程以来,现代商品经济十分

不发达,市场体制也不成熟,利益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强力)的大小;建国以后,

在传统体制的影响下,利益分配也主要靠国家使用政治的、行政的手段进行硬性的调节,社

会的利益分配格局具有一种明显的刚性特征,当利益差别被固定化后,特权的出现就是难免

的了。此外,现代化进程中由于新旧规范制度体系的交替而引起的权力失控、传统封建观念

的遗留(如以权力的大小来确定权利的大小的思想)都会成为种种特权产生的有利条件。
〖JZ〗三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中国目前的特权问题呢?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提请人

们注意。
第一,我们要注意看到当代中国的特权同传统封建社会中的特权的性质区别,不能简单地将

它们混为一谈,或者简单地认为它们是封建特权的延续。传统封建特权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

政权对这一部分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的维护,特权有着十分鲜明的阶级性。而我国当代的特权

现象则不具有这一特点。无论是城市居民的特权还是少数民族的特权,甚至包括个人非法的

职位特权,并不表现为阶级利益的分野,因而,它们也往往并不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或阶级特

征。
第二,我们要分清国家做为利益调节手段而规定的特权和自发的特别是由权力腐化而产生的

特权。许多政策性特权所体现的利益分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不但是因为我国的市场分配

体制尚不健全,人们贡献上的差别不能有效的通过报酬的形式反映出来,而且也因为任何市

场分配的形式都不能够完全反映出人们贡献上的差别,因而,国家对社会利益投向进行必要

的干预,对于社会的安定是有积极意义的。而后一种特权则不同,它所体现的利益是对公共

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侵占,在改革开放逐渐深入展开的今天,随着人们利益意识的觉醒和强化

,它已经越来越引起民众的不满,既造成了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也极大地损害了权力主体的

形象,有碍于权力运行的合理化。
第三,我们必须认识到,就现代社会而言,任何特权都是不合理的,都是直接与现代平等的

理念相冲突的,即使这种特权所体现的利益是合理的,并在某一时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就是说,合理的利益与不应当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把特权现象

做为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来看待,决不可掉以轻心,而应当通过积极的努力缩小特权的范围

,最后实现彻底根除特权这一历史性的现象。
这样看来,对中国社会中的特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显然是必要的。既然特权的本质是个利

益问题,那么我们就要根据这些利益的性质而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那些代表了一些不合理

的利益并受到社会普遍反对的特权必须严厉加以禁止和打击,这不仅要求我们要加强对权力

的必要限制和有效监督,而且也要求我们树立现代的,社会主义的权力道德,防止权力的腐

化。而对于那些具有一定合理性又能够为一部分社会成员所接受和认可的特权则要明确其过

渡性,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手段加速其灭亡,如一些群体特权(如城市居民特权,各种行业

、职业特权,如公共汽车公司的职工及其家属可以凭特殊的证件或暂时采取一些其它利益补

偿的措施缩小特权的范围。乘车不用买票是特权,但通过公司相应的货币补贴或报销的形式

则可以将同等的利益分配转化为公司的纯粹内部事务。最后,对于那些代表一种,合理的利

益的特权我们则应当积极地促使其转化,即实现这种利益分配的非权利化。非权利化可以通

过市场化的途径来实现,或者,当这种利益是市场无法调节的时候,国家可以不通过权利的

中介形式直接进行一次性的或连续性的利益分配,如近年来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的

直接货币补贴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不是某一个单位或企业可以完成的,政府必须创造条

件、改善环境,加速企业家的形成。要切实保护农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手段来约

束和规范企业家行为;同时要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积极建设小城镇,增强其社区功能

;帮助和引导农村企业不断建立和完善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强化企业与高等院校的联合,

为培养具有现代管理知识的企业家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新疆八一农学院经贸分院 〓乌鲁木齐〓830050)
(责任编辑:殷学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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